珙县国土资源局文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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珙县国土资源局文件
珙国土资发〔2016〕59号
珙县国土资源局
关于开展2016年度矿产开发利用年度
检查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采矿权人:
按照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年度检查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8号)、《关于进一步完善矿产开发利用年度检查工作通知》(国土资发〔2012〕64号)和《宜宾市国土资源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监督管理的通知》(宜国土资发〔2016〕25号)要求,现将2016年度矿产开发利用年度检查(以下简称“年检”)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检对象
凡持有采矿许可证的采矿权人,必须接受年检。新设立的采矿权人,上半年投入生产的,参加当年度年检;下半年投入生产的,参加下一年度的年检。
二、年检内容
(一)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或年度开采设计实施情况。
(二)采矿权人按照采矿许可证规定依法采矿情况。
(三)采矿许可证变更、延续及采矿权转让。
(四)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及“三率”情况。
(五)矿产资源补偿费、采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价款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等法定费用缴纳情况。
(六)矿产资源储量占用登记、矿山储量动态检测和采矿权标识牌、界桩设立情况。
(七)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和土地复垦义务及用地手续情况。
(八)开采总量控制指标执行及产品流向情况。
(九)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专项实施情况。
(十)依法填报统计报表或资料情况。
(十一)采矿权抵押、冻结、查封情况。
(十二)日常监督、检查、督查中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违反矿产资源法律法规受到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行政处罚履行情况。
(十三)有无违反矿产资源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
(十四)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规定的其它内容。
三、年检需报送的资料及时间要求
(一)采矿权人应报送下列材料并接受年检
(见附件)。
,主要内容包括:(1)矿山概况及采矿许可证变更、延续和转让情况,采矿权抵押、冻结、查封情况;(2)矿山年度生产情况;(3)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或开采设计实施情况;(4)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及“三率”情况;(5)矿产资源补偿费、采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价款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等费用缴纳情况;(6)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和土地复垦方案以及相关用地手续执行情况;(7)实施开采总量控制的,开采总量控制指标执行和产品销售等情况;(8)获得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专项支持的,专项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9)上一年度年检和日常监督、检查、督查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10)是否存在违反矿产资源法律法规的采矿行为;(11)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2016年度矿山储量年报》(含井上井下工程对照图、采掘(采剥)现状平面图和资源储量估算图)和矿产资源储量统计基础表、矿山企业资源开发利用情况基础报表、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书复印件。
,提供县安监局、当地政府、国土资源所出具的未生产证明和停产前一年的《矿山储量年报》(含井上井下工程对照图、采掘(采剥)现状平面图和资源储量估算图)和矿产资源储量统计基础表、矿山企业资源开发利用情况基础报表、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书复印件。
、采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价款、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结缴票据(复印件)以及缴费减免证明文件。
,应提交矿产品的生产、销售原始台账或有关证明材料。
,应提交专项资金明细表及有关证明材料。
、副本(验原件,留存正本复印件和副本原件)。
(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界桩照片(露天矿山需提供按照珙国土资发〔2016〕31号通知要求设置的采矿权标识牌、界桩照片以及当地国土资源所出具的《珙县露天矿山界桩和标识牌标准化建设验收》复印件)。



(二)报送时间:2016年12月20日前。
四、年检结果的确定及处理
(一)我局审查采矿权人报送的年检材料和进行必要的实地核查后,对符合要求的,应当作出年检合格的决定,并在采矿许可证副本上加盖年检合格专用章,返还采矿许可证副本。
(二)我局在年检中发现采矿权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责令其限期改正。采矿权人在限期内完成整改并通过复查验收的,确定为年检合格;采矿权人在限期内未完成整改,或经复查仍不合格的,年检确定为不合格,并
依法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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