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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诊疗许可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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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放射诊疗建设项目
卫生审查和放射诊疗许可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卫生审查和放射诊 疗许可工作,简化审批程序,提高行政效率,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予批准”的结论,并提出整改意见。
第十五条 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医疗机构竣工验 收和放射诊疗许可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根据现场审核意 见,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
准予许可的,向医疗机构出具建设项目控制效果评价卫生 审查认可书,发放《放射诊疗许可证》。
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 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四章 放射诊疗许可证的管理
第十六条《放射诊疗许可证》分为正本和副本,按照国 家卫生计生委规定的格式制作。
正本应当载明:编号、医疗机构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 责人、地址、许可项目、校验日期、换证日期、发证机关、发 证时间等。
副本除正本内容外,还应当载明:医疗机构类别、放射诊 疗许可范围、射线装置与放射性同位素明细、校验记录、变更 登记记录等。
第十七条《放射诊疗许可证》编号格式为:冀卫放证字
〔初次发证年份〕第XXXXXX-YYYYYY号(XXXXXX指行 政区域代码,按国标编码填写;YYYYYY指本行政区域发证顺 序编号)。
第十八条 首次发放的《放射诊疗许可证》换证日期与《医 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换证日期一致。
第十九条 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通过“河北省卫生计生 综合监督信息平台”制作建设项目卫生审查认可书和《放射诊 疗许可证》,打印信息二维码方为有效。
第二十条 医疗机构凭《放射诊疗许可证》,申请核准登 记医学影像二级诊疗科目。登记程序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实施细则》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医疗机构《放射诊疗许可证》应当悬挂在明 显位置,接受监督。如有遗失,应当及时向原发证部门申请补 办。
严禁伪造、涂改、转让、出借或倒卖《放射诊疗许可证》。
第二十二条 《放射诊疗许可证》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 证》校验同期进行。
第二十三条 医疗机构申请《放射诊疗许可证》校验,提 交下列材料:
(一) 《河北省放射诊疗许可校验申请表》;
(二) 《放射诊疗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三) 放射诊疗人员、设备清单及变动情况;
(四) 校验周期内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健康检查和 教育培训情况;
(五) 校验周期内放射诊疗场所和放射诊疗设备状态检测报 告;
(六) 放射事故发生与处理情况。
第二十四条 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校验申请之日 起30个工作日内,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可请有关专业 技术人员或专业技术管理部门提出评价意见。
符合要求的,予以校验;不符合要求的,提出限期整改意 见;末次校验的,重新换发《放射诊疗许可证》。
校验结果录入河北省统一的卫生计生综合监督信息平台。
第二十五条 医疗机构申请变更放射诊疗许可证机构名 称、地址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等相关信息的,需 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 变更决定。
第二十六条 医疗机构申请增加放射诊疗项目,变更放射 诊疗场所、放射诊疗设备的,按新申请放射诊疗许可程序办理。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卫生计生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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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人suijiazhuang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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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2-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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