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城市规划治理技术规定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杭州市城市规划治理,保证城市规划的施行,依照《杭州市城市规划治理条例》的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杭州市城市规划区,市域各县(
表(4-1) 不同方位间距折减系数
方 位
0°—15°(含)
15°—30°(含)
30°—45°(含)
>45°
间距系数
注:(0°)偏东、偏西的方位角
(东、西)
,当夹角小于等于30°时,按平行关系操纵;当夹角大于30°时,。
第十二条 住宅与北侧非住宅建筑的间距,,有一幢建筑为低层时最小值可放宽至
10 m。
第十三条 住宅两侧的非住宅建筑与住宅垂直布置的,其间距不小于9m,遮挡建筑为低层时最小值可放宽至6 m。假设对住宅主朝向产生较大视线干扰时,。
第十四条 新建住宅楼底层作架空层、自行车库、商业等非居住用房的,与南(东、西)侧遮挡建筑间距可扣除其底层非居住用房的高度(最多扣除5m),且不应小于13m,遮挡建筑为低层时最小值可放宽至
10m;当新建建筑为遮挡建筑时,间距不得扣除被遮挡现状住宅(不包括同步规划先行建造的住宅)底层非居住建筑的高度。
第十五条 住宅山墙之间间距,应符合以下规定:
,外边线间隔不宜小于6m。
,外边线间隔不应小于8m。
第十六条 老年公寓、医院病房、中小学一般教室、幼儿园生活活动用房、疗养院疗养住宿楼等建筑与南侧建筑平行布置的,,且不应小于15m;与其正面垂直布置的建筑的间距,, 且不应小于13m;以上最小间隔遮挡建筑为低层时最小值可放宽至10m。当方位为非正南北向或与南侧建筑有一定夹角时,应参照住宅建筑的相关规定折减后确定间距。同一地块内本身遮挡的可依照用地情况适当放宽。
老年公寓、医院病房、中小学一般教室、幼儿园生活活动用房、疗养院疗养住宿楼等建筑与山墙两侧其它建筑的间距参照住宅建筑操纵。
第十七条 宾馆客房、科研办公等建筑与南侧建筑平行布置的,,且不应小于10m;互相垂直布置的,,且不应小于6m;集体宿舍(非居住用地内)间距应适当扩大。
宾馆客房、科研办公和集体宿舍(非居住用地内)等建筑之间的山墙间距参考住宅建筑山墙间距操纵。
地块内的非居住建筑在满足消防、卫生等要求前提下,依照建筑规划情况间距可适当放宽。
第十八条 非居住用地内的集体宿舍,外墙间距参照第十七条规定并适当扩大,山墙间距参照住宅建筑山墙间距要求。
第十九条 经具法定资质的机构鉴定为危房,需翻建、改建的低、多层住宅建筑,可按原有的位置、高度、规模、性质翻建,不执行上述间距规定。
第二节 高层建筑与周边建筑的间距
第二十条 高层建筑与北侧、东侧、西侧住宅的间距,应满足被遮挡的住宅大寒日有效日照不少于二小时(危旧房改造等经市政府批准的特别区块除外),并应符合以下规定:
,按以下公式计算:
L =(H - 24)×+ S
注:式中L为建筑之间间距(m),最小值29m;H为高层建筑高度(m);S为高层建筑正南北向投影的宽度(m)。
(1);;
(2)同一地块内建筑同步设计的,,但不能与本条第(1)款同时适用;
(3)当受遮挡建筑为新建住宅时,L值可扣除其非居住用房的高度,但扣除的最大值为10m。
,应符合以下规定:
(1)住宅主朝向面向高层建筑,或住宅主朝向与高层建筑正午投影范围正面相对的,间距不应小于24Q(单位m,下同)。
①Q为高层建筑高度综合妨碍系数,详见附则一《术语》;
②同一地块两建筑同步设计时,可取消Q值的计算,并适用本章所有条款。
(2)住宅与高层建筑山墙相对,或平行布置前后错开的,间距不应小于13Q。
(3)采取第(1)、(2)款以外的其它布置方式的,间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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