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页
第1页
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宿州市城市总体规划》及有关法规、规范,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第5页
第1页
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宿州市城市总体规划》及有关法规、规范,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城市详细规划编制、城市规划管理及各项建设工程均应符合本规定。
本规定没有明确规定的,依照有关技术标准执行。没有技术标准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审批权限在行政审批中确定。
临时建设和危房改造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分类和适建范
第三条城市建设用地,按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的基本原则,依据《城市用地分类及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分类如下:
(一)R—居住用地;
(二)C—公共设施用地;
(三)M—工业用地;
(四)W一仓储用地;
(五)T—对外交通用地;
(六)S—道路广场用地;
(七)U—市政公用设施用地;
(八)G—绿地(公共绿地、生产防护绿地);
第2页
第1页
(九)D—特殊用地。
第四条居住用地(R),指居住区、居住小区、居住组团和单位生活区等各种类型的成片或零星居民居住生活聚居地用地。居住用地包括住宅用地、公共服务设施用地、道路用地和公共绿地。
(一)一类居住用地(R1),指以低层住宅为主、设施齐全、建筑密度较低、绿地率较高且环境良好的用地;
(二)二类居住用地(R2),指以多层、高层住宅为主、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较好的用地;
(三)三类居住用地(R3),指设施比较齐全、布局不完整、环境一般、或及其它用地有交叉的用地;
(四)四类居住用地(R4),指以简陋住宅为主的用地。
第五条公共设施用地(C),指居住区及居住区级以上的行政、经济、文化、教育、卫生、体育以及科研设计等机构和设施的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中的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一)行政办公用地(C1),行政、党派和团体等机构用地;
(二)商业金融业用地(C2),商业、金融业、服务业、旅馆业和市场等用地,容纳除政府机关、社会团体以外的各种贸易公司、商社及其咨询机构、金融、保险、证券等行业及其它各类公司的办公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用地,旅馆、招待所、度假村及其附属设施用地,独立地段的农贸市场、小商品市场、工业品市场和综合市场用地;
(三)文化娱乐用地(C3),新闻出版、文化艺术、广播电视、图书、展览、游乐等设施用地;
(四)体育用地(C4),体育场馆和体育训练基地等用地,不
包括学校等单位内的体育用地;
第3页
第1页
(五)医疗卫生用地(C5),医疗、保健、卫生、防疫、康复和急救设施等用地;
(六)教育科研设计用地(C6),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科学研究和勘测设计机构等用地。不包括中学、小学和幼托用地,该用地应归入居住用地(R)。
第六条工业用地(M),工矿企业的生产车间、库房、办公用房、少量非经营性宿舍及其附属设施等用地,不包括职工住宅用地,该用地应归入R。
(一)一类工业用地(Ml),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基本无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
(二)二类工业用地(M2),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有一定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
(三)三类工业用地(M3),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有严重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
第七条仓储用地(W),指仓储企业的库房、堆场和包装加工车间及其附属设施等用地。
(一)普通仓库用地(W1),指储存一般货物的普通仓库用地;
(二)危险品仓库用地(W2),指储存易燃、易爆和剧毒等危险品的专用仓库用地。
第八条市政公用设施用地(U),市级、区级和居住区级的市政公用设施及其附属的建筑(含构筑物,下同)和管理维修设施等用地。
(一)供应设施用地(U1),供水、供电、供燃气、供热和加油(气)等设施用地,不包括电厂、煤气厂用地(纳入工业用地);
第4页
第1页
(二)交通设施用地(U2),指公共客运交通、货运交通、冲洗站和其他交通设施用地;
(三)邮电设施用地(U3),指邮政、电信等设施用地;
(四)环境卫生设施用地(U4),指雨水污水中水泵站、污水处理厂及粪便垃圾集运、堆放、处理等设施用地;
(五)施工及维修设施用地(U5),指房屋建筑工程、设备安装工程、市政工程、绿化、地下构筑物等施工及养护维修设施等用地;
(六)殡葬设施用地(U6),指殡仪馆、火葬场、骨灰存放处和墓地等设施用地;
(七)其他市政公用设施用地(U9),女如消防、防汛等设施用地。
第九条绿地(
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来自淘豆网m.daumloan.com转载请标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