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6 出口信用证项下押汇贴现业务实施细则(修订)
附件6
中国工商银行广东省分行营业部
出口信用证项下押汇/贴现业务实施细则(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出口信用证项下押汇/贴现业务的管理,完善业务流程,根据《中国工商银行出口信用证项下押汇与贴现业务管理办法(修订)》(工银发[2007]67号附件五),参照国际惯例及实务操作,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出口押汇业务是指我行有追索权地对出口信用证项下单据(包括即期和远期未承兑/承诺付款等单据)进行的融资。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出口贴现业务是指我行有追索权地对出口信用证(不包括备用信用证)业务项下已经开证行(保兑行)有效承兑/承诺付款的远期单据进行的融资。
第四条出口信用证项下押汇/贴现业务审查审批纳入CM2002信贷管理台帐系统(以下简称“CM2002系统”)管理;营业部国际业务部通过国际结算系统(以下简称“ISEE系统”)进行相关交易和会计账务处理,完成融资款项的发放和归还操作。支行可登陆国际结算系统,查询、统计本支行的相关业务数据和信息。严禁系统外办理出口信用证项下押汇/贴现业务。
第五条出口信用证项下押汇/贴现业务集中由营业部国际业务部进行技术性审查。国际部根据业务实际情况,对出口信用证项下押汇/贴现业务的性质做出占代理行授信或占客户授信业务的属性认定,并出具技术性审查意见。
第六条出口信用证项下押汇/贴现业务(占代理行授信)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贸易融资业务:
(一)信用证条款明确合理,索汇路线简洁清晰;
(二)信用证未限制其他银行为议付行;
(三)开证行(保兑行)在代理行管控系统内结算类授信额度充足或我行分支机构。若代理行授信额度不足或尚处核定中,对于资信良好的客户,可按照信贷业务审查审批程序经有权人同意后办理出口押汇/贴现业务,并直接占用客户的授信额度;
(四)信用证项下单据不存在不符点(瑕疵),或单据虽存在不符点(瑕疵)/不利的软条款/限制他行议付, 但单据已被开证行(保兑行)明确书面同意接受;或远期信用证项下单据已经被开证行(保兑行)/承兑行有效承兑/承诺付款。
第七条凡不符合第六条规定的,均属出口信用证项下押汇/贴现业务(占客户授信),支行须按照信贷业务审查审批流程,逐笔审查客户资信风险,落实相关足额有效担保措施(如需)。
第八条出口信用证项下押汇/贴现业务融资利息的计收方式为预收或者后收两种,但绝大多数情况下应采取预收模式。融资发放时,预估利息和预估海外行费用先行在押汇/贴现金额中扣除,待出口收汇时,再按照“多退少补”原则,据实收取。国际部对押汇/贴现的利率、期限和最高融资金额做出建议,支行综合考虑客户的资信情况和融资需求后,在符合《细则》规定的前提下,决定具体的押汇/贴现金额、利率及融资期限。
第二章部门分工
第九条营业部国际业务部以及公司业务、授信审批、信贷管理等部门应与支行相互配合,共同做好出口信用证项下押汇/贴现业务的审查、审批、操作及贷后管理等各项工作,具体分工如下:
(一)支行职责
1、公司业务部(含小企业部)职责
(1)负责出口信用证项下押汇/贴现业务的贷前调查工作,调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核实贸易背景的真实性、申请企业的基本情况、申请资格、财务状况、经营管理状况、信用状况以及对外担保状况等;负责对担保的有效性进行审查和确认,对授信额度使用情况进行管理;负责发起并进行业务的CM2002系统信贷流程审查审批;
(2)负责出口信用证项下押汇/贴现业务贷后管理工作。融资发放后,对申请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管理状况进行动态监控,对货物销售情况和市场行情进行动态跟踪和管理;负责敦促客户到期备足资金,偿还融资本息;
(3)负责整理出口信用证项下押汇/贴现业务相关档案材料,按营业部相关要求移交信贷作业监督部门,并对信贷档案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4)在预计出口信用证项下押汇/贴现业务到期前出口收汇困难时,负责督促客户筹措资金归还融资。
2、会计结算部门(营业室)职责
(1)负责对申请企业提交的申请资料、相关单据的真实性和一致性进行初审,确保业务受理依法合规;
(2)负责核对申请资料上的签署是否与预留印鉴相符;
(3)负责核对会计账务,确保会计账务处理的准确性与完整性;
(4)负责ISEE系统相关会计账户管理以及会计凭证、记账清单、回单联、核销联以及业务确认书的打印。
(二)营业部国际业务部职责
1、负责出口信用证项下押汇/贴现业务涉及外汇管理政策、国际惯例以及业务受理是否符合总行、营业部的有关规定进行认定并出具技术性审查意见。对采用贸易融资核准方式办理的业务进行核准,出具最终核准意见;
2、负责对代理行资信、代理行授信额度的核定和使用情况进行监控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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