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泄露个人信息算不算侵犯隐私权
泄露他人的收养关系属于进犯隐私权 问:我们夫妇于1990年收养一女。随着孩子年龄的增长,我们察觉她的自尊心更加强,为防止收养关系给她造成心理方面的压力,我们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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泄露个人信息算不算侵犯隐私权
泄露他人的收养关系属于进犯隐私权 问:我们夫妇于1990年收养一女。随着孩子年龄的增长,我们察觉她的自尊心更加强,为防止收养关系给她造成心理方面的压力,我们抉择在其成年前对其隐瞒收养关系。我的邻居刁某的儿子转学到我女儿的学校。没过多久,我女儿突然问起我们之间的关系,此后,女儿的精神和行为展现了很大反常。经了解,是刁某的儿子向我女儿及同学们公布了我们的收养关系。请问,刁某的行为是否进犯了我们的隐私权?
答:公民的隐私权是指公民个人所享有的个人信息不被非法得知和公开、个人生活不受外界非法侵扰、个人私事的抉择不受非法干扰的一种独立的人格权,是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个人私事和个人领域不受他人进犯的权利。其内容包括三个方面:一、个人信息的保密权;二、个人生活不受干扰的权利;三、个人隐私予以公开的抉择权和实施权。你们为了女儿的健康成长,在其成年前不愿让其知道收养关系,这种不愿公开的收养关系鲜明属于没有侵害公共利益的“个人私事”,这种“私事”应当属于法律规定的隐私权的养护范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那么)若干问题的观法》第140条规定:“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欺凌、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确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该《观法》第150条还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和法人的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损害,公民或者法人要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概括情节、后果和影响确定其赔偿责任。”可见刁某宣扬你们不愿公开的收养关系的行为,应当属于侵害你们隐私权的行为。你们可以根据自己受到损害的概括处境,以刁某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以养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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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遭意外事故死亡,其父母是否享受抚恤费?
问:今有一事接洽,姚某系小学生,是未成年人。前不久他放学回家时,路过某建筑工地,被高空坠落物砸伤头部,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其父母要求施工单位支付医疗费、丧葬费、损失费等,同时还要求支付抚恤费。为此,特来信接洽:未成年人遭意外事故死亡,其父母是否享受抚恤费?
答:抚恤费是国家或组织对因公受伤、致残、牺牲以及病故人员的家属赋予的物质扶助。《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规定:工人、职员因公负伤确定为残废时,完全流失劳动才能不能工作退职后,饮食起居需人扶助者,发给因公残废抚恤费,至死亡时止。完全流失劳动才能不能工作退职后,饮食起居不需人扶助者,发给因公残废抚恤费,至恢复劳动力或死亡时止。工人、职员因公死亡时,按其抚养的直系亲属人数,每月付给抚养直系亲属抚恤费,至受抚养人失去受抚养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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