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上的承认与继承
一、国际法上的承认(recognition in international law)
(一)概念
承认:广义指国家对于在其对他国的关系中产生的任何事实和情势的一种接受。
国际法上的承认指现存国家或国际组织以一定方式对新国家、新政府或某一情势的存在予以确认,并表示愿意与之建立某种关系的国家行为。
特征:
承认的主体主要是国家,客体主要是新国家和新政府;
承认既是单方的法律行为,也是政治行为;
承认要产生一定的法律效果。
(二)性质
宣告说(declaratory theory)
构成说(Constitutive theory)
承认不能创造一个国家,也不能产生一个新的国际法主体。另外,承认引起的法律关系是有限的,只限于一定的范围,只有在双方建立外交关系后,才能产生全面的权利义务关系。
(三)承认的对象
1、国家承认
国家承认是指国家或国际组织以一定方式确认某一地区的居民已组成了新国家,并表明愿意与之正常交往的国家行为。
新国家产生情况:独立;合并—1990年东德和西德合并;分离——母国存在,孟加拉国--巴基斯坦;分立—母国不存在,1961年阿拉伯联合共和国分立为埃及和叙利亚。
政府承认是指确认一个团体在该国家内实行统治,在国际关系中作为该国惟一合法代表,而表示愿意与之交往的并以此引起权利和义务的国家或国际组织的行为。
政府承认产生在两种场合:一是对新国家承认时出现对该国政府承认;二是一国内部发生社会革命或叛乱,产生非宪法程序的政权更迭,。
有效统治(effective control);正统主义(宪法程序);艾斯特拉达主义
有效统治原则(principle of effective control)
政府的变更是引起政府承认的原因,但并不是一切政府变更都必然引起政府的承认。现代国际法主张,凡是正常情形下的政府变更不发生政府承认问题。
在国际法理论和实践中,对新政府的承认有一条通常遵循的原则——“有效统治”,它要求以有效统治作为政府承认的前提和条件。
艾斯特拉达主义
对符合上述条件而存在的新政府,别国可考虑予以承认,至于采取明示或默示的承认,给予法律的承认还是事实的承认,是国家自行决定的事.
国际实践表明,,墨西哥外交部长艾斯特拉达声明墨西哥在外国发生革命或政变时将不发表任何给予承认的声明,而仅决定是否与有关外国政府继续保持外交关系,这一立场被称为“艾斯特拉达主义”.
在新政府控制了它的国家领土的大部分或绝大部分,而旧政府依然控制一部分领土的情况下,别国承认了新政府,对承认国则意味着旧政府代表其国家的资格由新政府取代,旧政府完全消亡.
3、民族解放运动组织的承认Recognition of national liberation movement
民族解放运动组织的承认是指既存国家对旨在为摆脱外国奴役或殖民统治,争取建立独立国家而斗争的组织给予承认。
承认民族解放组织对支持它所代表的殖民地人民或受外国奴役的民族进行解放运动,争取建立独立国家都具有重要意义。
4、对交战团体和叛乱团体的承认
叛乱团体(insurgent body),有统一的领导和组织机构,并已实际上占领和控制本国的一部分领土,正在与本国政府进行武装斗争.
对叛乱团体的承认只是表示承认国在一定范围内与叛乱者交往,对其武装活动予以默认,它并不使叛乱团体具有交战者的权利.
交战团体(belligerent body)是指一国内为政治目的而向本国政府发动内战的交战团体.
它与叛乱团体的区别是:
叛乱行为或与政府的武装斗争实际上已经发展到内战的性质,在负责任的政治或军事组织领导下进行有组织的军事行动。
在交战行动中遵守战争法规则。
占领领土的相当部分,并在一定程度上实行有序的管理,形成了与政府对峙的局面。
(四)承认的形式
1. 明示承认(express recognition)
明示方法有:由承认国以照会、声明、电报、函电正式通知被承认者
2. 默示承认(implied recognition)
默示承认指通过一定行为间接表达出来的承认,即在实际上建立某种关系而不明确提及承认。
3. 法律上的承认(de jure recognition):全面性和永久性
承认国给新国家或新政府以明确的表示愿意与之全面交往的正式承认,通常以明示方式作出。
4. 事实上的承认(de facto recognition):非正式的具有片面性和过渡性、临时性
基于政治和其他方面的考虑,承认者不愿意立即与被承认者建立全面的交往,而又有一定交往必要的情况下作出的默示的承认,是一种的承认.
5. 附条件的承认:违背等
承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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