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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诉状后原告撤诉其诉讼时效是否中断
李璇
[案情]
张某由于资金周转困难,于2005年7月7日向彭某借款1万元,约定还款日期为2005年8月7日。由于彭某自己的疏忽,一直未向张某主张权利,直到2007年8月1日原告才2/4
送达诉状后原告撤诉其诉讼时效是否中断
李璇
[案情]
张某由于资金周转困难,于2005年7月7日向彭某借款1万元,约定还款日期为2005年8月7日。由于彭某自己的疏忽,一直未向张某主张权利,直到2007年8月1日原告才想起此事,眼看诉讼时效将过,彭某遂起诉至法院,要求保障自己的权益。8月3日,法院向被告张某送达了起诉状副本。8月5日,原告来到法院,称自己已与被告协商,被告已同意还他钱了,不告了,申请撤诉,当日法院作出了准许撤诉的裁定。料想,8月23日因为张某仍未还他的钱,彭某再次来到法院起诉。
[分歧]
彭某起诉后又撤诉,此笔借款诉讼时效是否已中断?
第一种意见认为,诉讼时效不中断。原告起诉后又撤回起诉,其未真正行使请求保护其权利的权利,这种撤销所导致的后果是对于权利人起诉行为的否定,从而效力追溯至起诉行为当时,使得起诉自始即归于无效。如果说权利人的实体权利相对应的是义务人的实体义务,那么权利人在时效期间内行使起诉权,相对应的义务人即要按照时效中断的规定延长自己的“时效义务"(即重计时效)。但若权利人针对本次诉讼处分了自己的起诉权,则义务人也就没有必要再延长自己的义务期间了。
第二种意见认为,《民法通则》,8月3日法院依职权向被告张某送达了诉状副本,,但法院已向张某送达诉状的事实不因撤诉而改变,法院向张某送达诉状的行为视为符合《民法通则》关于时效中断的事由之一“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故诉状送达之日起时效中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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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于一定期间内不行使请求人民法院保护其民事权利的请求权就丧失该项请求权的法律制度。诉讼时效完成后,权利人丧失请求法院依强制程序保护其权利的权利.
《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起算。可以看出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同意履行义务列为诉讼时效中断的三种情形。那么原告起诉后又撤诉的,是否可以导致诉讼时效中断?因我国《民法通则》及《民事诉讼法》均未明确规定,造成了法院在具体实践中受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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