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建筑工程规划治理技术规定
(征求意见稿)
郑州市城市规划局
二00六年四月三十日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建筑规划设计
第三章建筑间距
第四章建筑让步
第五章建筑高度和景观操纵
第六章临时建筑
第七章建筑基地的绿
郑州市建筑工程规划治理技术规定
(征求意见稿)
郑州市城市规划局
二00六年四月三十日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建筑规划设计
第三章建筑间距
第四章建筑让步
第五章建筑高度和景观操纵
第六章临时建筑
第七章建筑基地的绿地和停车
第八章附则
附录1制订依照
附录2名词解释
附录3计算规则
附录4离界间隔图示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建筑工程规划治理,保证城市规划的施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以及《郑州市城市规划治理条例》第六十三条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各项建筑工程。农村个人建房以及城市旧城区私有房屋修建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建筑工程系指新建、扩建、改建的建(构)筑物及其室外装饰装修工程。
第四条各项建筑工程的建立应当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编制详细规划涉及建筑治理内容的应当符合本规定要求。
第二章建筑规划设计
第五条建筑工程的规划设计必须由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建筑工程的规划设计系指总平面规划设计和建筑单体设计。
第六条建筑工程的规划设计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以及本规定的要求;涉及建筑高度、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配套设备等操纵指标的应当符合建立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的规划设计条件。
第七条建筑工程规划设计内容及要求
(一)、建筑总平面规划设计一般应有以下内容:
1、总平面规划图:
⑴四周道路名称、规划红线;
⑵用地界限;
⑶相邻用地建立情况;
⑷新建建筑的名称、编号、外轮廓尺寸、形状、层数以及高度;
⑸建筑与道路、河道、高压走廊、用地界限及周边现状建筑的位置关系和定位坐标;
⑹停车场、广场、绿地位置及数量;
⑺配套设备、辅助用房及构筑物的规划;
⑻建筑物的室外地坪标高;
⑼出入口位置及交通流线组织;
⑽技术经济指标;
⑾拟拆迁建筑的名称、位置、层数、外轮廓尺寸;
⑿比例(1:500或1:1000);
⒀指北针。
2、彩色渲染图(含透视图、俯视图、夜景照明效果图)或模型;3、日照妨碍分析报告;
4、交通妨碍分析报告;
5、工程管线规划设计和管线综合;
6、竖向规划设计;
7、文字说明;
8、设计单位出图专用章、资质章以及注册师章。
(二)、建筑单体设计一般应有以下内容:
1、建筑的总平面规划图(内容同上);
2、建筑物的平、立、剖面图、根底图(比例1:100—1:300,其中平面图应注明各层的使用功能);
3、彩色渲染图(含透视图、轴测图和夜景照明效果图)或模型;
4、日照妨碍分析报告;
5、交通妨碍分析报告;
6、文字说明;
7、设计单位出图专用章、资质章及注册师章。
第八条城市重点操纵地区或地段、建立用地大于3公顷的成片开发地区、城市主次干路两侧建筑、中心城区内11层以上高层建筑、5000平方米以上重要公共建筑的规划设计方案须报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以下相关程序审定后方可进展施工图设计:
(一)、建筑规划处业务会或分局业务会;
(二)、局建筑专题审批业务会;
(三)、专家征询或评审会;
(四)、省会规划建立委员会办公室主任会议。
注:1、其中城市重点操纵地区、主次干路两侧建筑、中心城区内18层以上高层建筑以及5000平方米以上重要公共建筑须另报送夜景照明规划设计方案。
2、规划市区内2万平方米以上的大中型公共建筑、3万平方米以上的综合建筑、5万平方米以上的居住建筑、规划交通重点地段、重要位置(如二七广场和火车站地区)的建筑、交通枢纽、长途客货运站场、大型停车场等城市交通设备工程须另报送交通妨碍分析报告。
第九条第八条涉及的内容报送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设计方案一般不应少于三个。
第十条室外装饰装修工程、临时建筑、零星建(构)筑物以及一般建(构)筑物的规划设计要求可适当简化。
第三章建筑间距
第十一条建筑间距确实定应当综合考虑日照、消防、环保、
管线敷设安、建筑保护、卫生以及土地合理利用等要素。
在已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地区,应当按照详细规划确定的建筑间距执行;在未编制详细规划或详细规划未经批准的地区按本章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住宅建筑间距应符合不低于大寒日日照2小时的标准要求,其中旧区改建的
工程内新建住宅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1小时的标准要求。以下两种情况除外:
(一)、对已建成住宅,相邻新建建筑其侧向间距已满足本章相关规定要求时,对已建成住宅不再作日照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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