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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律师服务市场调节价收费标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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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律师服务市场调节价收费标准
第一条 为指导律师规范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律师的合法权益,促进律师服务业健康发展,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放开部分服务价格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2755号)制定本收费标准。
第二条湖南省律师服务市场调节价收费标准
第一条 为指导律师规范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律师的合法权益,促进律师服务业健康发展,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放开部分服务价格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2755号)制定本收费标准。
第二条 本标准为执行政府指导价以外的市场调节价收费标准,适应在我省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外省(市)分所为委托人提供适用市场调节价的法律服务收费依据。
第三条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律师服务收费,可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也可参照本标准收费。
计件收费一般适用于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法律事务;
按标的额比例收费适用于涉及财产关系的法律事务;
计时收费可适用于全部法律事务。
第四条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律师服务收费可以根据不同的服务内容,采取按标的额比例收费、计件收费、计时收费、固定收费、风险收费等方式。
(一)按标的额比例收费
1、以涉案争议标的为基数,按以下比例分段累计收取。此方式适用涉及财产关系的案件,包括民商事、行政、非公民请求国家赔偿、仲裁案件。
争议标的收费标准
5万元以下2000-10000元
5—50万元部分6%—8%
50—500万元部分4%—6%
500—2000万元部分2%—4%
2000—1亿元部分1%—2%
%—1%;
案情复杂或影响重大的案件,可以在标准以上与当事人协商收费。
经济欠发达地区、特别困难的单位或个人可在幅度30%以内适当降低收费,具体数额需根据具体情况、支付方式等因素,结合本参考标准,并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2、上述标准为一审收费标准。办理一审又代理二审或再审的在一审收费标准上分别酌减收费;只代理二审或再审的,按一审收费标准分别收取;案件中如有反诉、反请求,反诉、反请求案件的代理费按反诉、反请求标的另行酌减收费。
3、单独代理执行案件,按一审收费标准收费;曾代理一审、二审或再审案件,再代理执行案件,按一审收费标准酌减收费。
(二)计件收费
1、代理不涉及财产关系的行政、民事、非公民申请国家赔偿案件,每件2000—20000元。涉及疑难复杂案件的,双方协商收取。
2、非诉业务的可参照以下标准收费:
(1)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每件收费不低于3,000元;
(2)涉及财产关系的,要求出具法律意见书的,每件按财产标的的1%-2%收费;
(3)资信调查、咨询建议书、律师见证等,%收费,但最低不低于4,000元;
(4)审查、起草、修改合同、章程,参加项目谈判,按照合同标的额分段按比例累加收费:10万元以下部分收费为6%,最低不低于4,000元;10万元至100万元以下部分收费为4%-6%;100万元至2000万元部分为2%-4%;2000万元至1亿元部分500万元部分为1%-2%;1亿元以上部分为1%。
(5)、公司改制、股权转让、股票上市、参与破产程序按照所涉及的标的额分段按比例累加收费:100万元以下部分(含100万元)收费不低于10万元;100万元至2000万元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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