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北方民族大学学生
违纪处分规定(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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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0月19日颁布的违纪处分规定共分为六个章节,四十二条。
一、违纪处分规定简介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纪律处分的
种类与适用
第三章学生违纪的
认定与处理
第四章处分的程序、审批权限及管理
第五章申诉
第六章附则
二、违纪处分规定的主要内容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加强校风、学风建设,维护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管理秩序,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和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北方民族大学章程》《北方民族大学学生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本科生;少数民族预科生及其他学生参照执行。
第三条对违纪学生处理坚持以教育为主,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对违纪学生的处理应当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恰当。
第四条学校对违纪学生进行处理时,应当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为学生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提供有效的途径。学生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享有知情权、申辩权、申诉权。
二、违纪处分规定的主要内容
第五条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六条被开除学籍的学生,不发学历证明,如经本人申请可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应当自处分决定送达7日内办理离校手续;逾期不办理的,学校有权强制其离校,户籍、学籍手续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第七条留校察看处分的察看期以一年为限,毕业班学生的察看期可以为6个月,留校察看处分的察看期自院(系)党政联席会议决定之日开始计算。留校察看期间受到纪律处
第二章纪律处分的种类与适用
二、违纪处分规定的主要内容
分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察看期间确有悔改、进步表现且无违纪行为者,察看期按期自动解除;察看期间表现特别突出或有立功表现者,可以由学生本人申请提前解除察看期,提前解除察看期的非毕业班学生察看期不得少于6个月,提前解除察看期的毕业班学生察看期不得少于3个月。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从重处分:
(一)在校期间曾受过处分或在处分期内再次违纪的;
(二)拒不承认错误,隐瞒、编造违纪事实,妨碍、影响事件调查的;
(三)打击报复、威胁、恐吓有关人员的;
(四)勾结校外人员实施违纪行为的;
(五)违纪群体中的首要成员、骨干人员,或组织、策划、煽动、教唆者;
(六)不报或谎报姓名及其他身份信息的;
(七)无理取闹或作虚假证明的;
(八)拒不做出书面检查或拒不赔偿损失的;
(九)对教职工或新生实施违纪行为的;
(十)对学校声誉和形象造成恶劣影响的;
(十一)具有其他应从重处分情形的。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分:
(一)在学校未发现前,能主动承认错误,做出书面深刻检查,如实交代违纪事实,赔偿相应损失,确有悔改表现的;
(二)在学校调查过程中,能主动承认错误,做出书面深刻检查,如实交代违纪事实,并能积极认错、检举他人、赔偿损失的;
(三)确系受到他人胁迫或诱骗,能提供详实、有效证明,认错态度良好的;
(四)有其他从轻或减轻处分情节的。
第十条受到纪律处分者,同时做如下处理:
二、违纪处分规定的主要内容
二、违纪处分规定的主要内容
(一)取消当学年度各类、各级表彰、奖励、奖学金、助学金评定资格;
(二)取消学生干部当学年度任职资格;
(三)受纪律处分的中国共产党党员、共青团团员,建议党、团组织根据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党纪、团纪处分;
(四)如造成经济损失,需赔偿相应经济损失。
第十一条违纪情节轻微,不足以给予纪律处分的,由违纪者所在院(系)给予书面警示或通报批评,督促其及时改正。
二、违纪处分规定的主要内容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 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 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 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
(四) 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
(五) 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
(六) 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 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三章学生违纪的认定与处理
二、违纪处分规定的主要内容
第十三条违反党和国家民族政策,不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引起事端的,或者挑拨民族关系、破坏民族团结的,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第十四条杜绝非法宗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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