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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绿地规划设计.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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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绿地规划设计
概述
生产绿地是指为城市绿化提供苗木、花草、种子的苗圃、花圃、草圃等圃地。根据《城市绿地分类标准》(CJJ/T85--2002),不管是否为园林部门所属,只要是为城市绿化服务,能为城市提供苗木、草坪、花卉和种子的各类圃地,均应作为生产绿地,而不应计入其他类用地。其他季节性或临时性的苗圃,如从事苗木生产的农田,不应计入生产绿地。单位内附属的苗圃,应计入单位用地。圃地具有生产的特点,如许多城市中临时存放或展示苗木、花卉的用地,而花卉展销中心等不能作为生产绿地。
由于城市建设用地指标的限定和苗木公园市场化,生产绿地已显现出郊区化的趋势。因此,位于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的生产绿地不参与城市建设用地平衡,但在用地规模上应达到相关标准的规定。
生产绿地规划指标与规模

《城市绿地规划建设指标的规定》(城建[1993]784号文件)中明确规定生产绿地面积占城市建成区总面积比率不低于2%;《国家园林城市标准》(2005年)规定全市生产绿地总面积占城市建成区面积的2%以上;城市各项绿化美化工程所用苗木自给率达80%以上。

园林苗圃的规模一般按其用地面积来划分:大型苗圃面积在20hm2 以上,中型苗圃面积7~20hm2,小型苗圃面积在7hm2以下。各城市应依据实际情况和需要,大、中、小苗圃相结合,合理布局,为城市园林绿化提供优质苗木。
苗圃的总面积,包括生产用地和辅助用地两部分。生产用地即直接用来生产苗木的地块,通常包括播种区,营养繁殖区、移植区、大苗区、母树区、实验区以及轮作休闲地等。
计算生产用地面积应根据计划培育苗木的种类、数量,单位面积产量、规格要求、出圃年限、育苗方式以及轮作等因素,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P=NA/n*B/c 式中 P——某树种所需的育苗面积; N——该树种的计划年产量; A——该树种的培育年限; B——轮作区的区数; c——该树种每年育苗所占轮作的区数; n——该树种的单位面积产苗量。
由于可用土地有限,在我国一般不采用轮作制,而是以换茬为主,故B/c常常不作计算。 依上述公式所计算出的结果是理论数字,在实际生产中,在苗木抚育、起苗、贮藏等工序中苗木都会受到——定损失,在计算面积时要留有余地,故每年的计划产苗量应适当增加,—般增加3%~5%。
苗圃辅助用地面积不能超过苗圃总面积的20%一25%,一般大型苗圃的辅助用地占总面积的15%一20%,中小型苗圃占18%一25%。
生产绿地的类型与布局

根据生产用地的使用性质,生产绿地可分为临时性生产绿地和永久性生产绿地。所谓临时性生产绿地是指近期为城市绿化建设供应苗木、草坪及花卉等植物材料,而中远期将改变其用地性质的一类绿地,如杭州花圃原为城市生产绿地,现在已由以生产、科研为主,游览为辅的功能,转为以展示花卉、结合休闲的游览休息功能为主,定为市公园。永久性生产绿地是指绿地系统规划中规定为生产绿地的城市绿地。

苗圃、花圃等生产绿地,一般应设置在城市近郊。大城市的园林苗圃,应比较均匀地分布在市区周围,以便就近出圃,缩短运输距离,提高苗木成活率,如北京的东北旺苗圃、西南郊苗圃和小汤山苗圃,就分别设在市区的西北、西南、东北部郊区。 同时,生产绿地的布局应综合考虑城市绿地系统规划中近期建设与远期发展的结合,远期要建立的公园、植物园、动物园等绿地,均可作为近期的生产绿地。这类生产绿地的设置既可以充分利用土地、就地育苗,又可熟化土地、改善环境,为远期的建设创造有利条件,如上海植物园、杭州植物园原来均为苗圃,上海共青森林公园也是由苗圃改建而成。
园林苗圃的规划设计

(1)勘探
由设计人员、施工人员及经营管理者都确定的苗圃地内进行勘查、访问,了解圃地现状、历史、土壤、植被、水源、交通及病虫害等情况,提出初步规划设计。
(2)测绘地形图
地形图比例尺为1/500~1/2000,等高距为20~50cm。对于苗圃规划设计直接有关的各种地形、地物都应尽量绘入图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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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7-0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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