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讲侵犯财产罪
一、抢劫罪
(一)抢劫罪的概念和特征抢劫罪,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威胁或其他方法,强行劫取他人财物的行为。
,不仅侵犯了被害人的财产权利,而且往往造成被害人的人身伤亡,严重侵犯了被害人的人身权利。犯罪对象是被抢的财物和被害人的人身。
不动产能否成为抢劫罪的犯罪对象?
无形财物能否成为抢劫罪的对象?
技术秘密能否成为抢劫罪的对象?
犯罪赃物能否成为抢劫罪的对象?
抢劫、撕毁债权凭证的定性。
用暴力、胁迫等方法强迫他人写欠条的定性。
抢劫共有财产的定性。
2. 客观方面表现为对公私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管理人或其他人员当场使用暴力、威胁或其他方法,立即抢走财物或迫使其当场交出财物的行为。
(1)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手段行为)
(2)当场劫取财物(目的行为)
(3)手段行为与目的行为存在因果关系;
(4)胁迫必须是积极恐吓行为。
认定中的几个问题:
(1)暴力行为是否包括故意杀人行为?
(2) “携带凶器抢夺”型抢劫。
A什么是凶器?
B如何认定携带?
“携带凶器抢夺”,是指行为人随身携带(1)枪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进行抢夺或者(2)为了实施犯罪而携带其他器械进行抢夺的行为。
行为人随身携带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以外的其他器械抢夺,但有证据证明该器械确实不是为了实施犯罪准备的,不以抢劫罪定罪。
(3)转化型抢劫。(第269条)
A“犯盗窃、诈骗、抢夺罪”是否必须达到数额较大的程度?
行为人实施盗窃、诈骗、抢夺行为,未达到“数额较大”,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情节较轻、危害不大的,一般不以犯罪论处;但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的规定,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1) 盗窃、诈骗、抢夺接近“数额较大”标准的;
(2)入户或在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诈骗、抢夺后在户外或交通工具外实施上述行为的;
(3)使用暴力致人轻微伤以上后果的;
(4)使用凶器或以凶器相威胁的;
(5)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B 如何理解“当场”。
C如何“理解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毁灭罪证”?
D转化型抢劫中的实行过限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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