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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协议书15篇
双方协议书1
为正确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一、买卖合同的成立及效力
第一条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同,一方以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发票等主见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以及其他相关证据,对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作出认定。
对账确认函、债权确认书等函件、凭证没有记载债权人名称,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以此证明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其次条当事人签订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意向书、备忘录等预约合同,商定在将来确定期限内订立买卖合同,一方不履行订立买卖合同的义务,对方请求其担当预约合同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预约合同并主见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条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全部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见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出卖人因未取得全部权或者处分权致使标的物全部权不能转移,买受人要求出卖人担当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并主见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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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人民法院在依据合同法的规定认定电子交易合同的成立及效力的同时,还应当适用电子签名法的相关规定。
二、标的物交付和全部权转移
第五条标的物为无需以有形载体交付的电子信息产品,当事人对交付方式商定不明确,且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收到商定的电子信息产品或者权利凭证即为交付。【最高法买卖双方合同司法解释】最高法买卖双方合同司法解释。
第六条依据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买受人拒绝接收多交部分标的物的,可以代为保管多交部分标的物。买受人主见出卖人负担代为保管期间的合理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买受人主见出卖人担当代为保管期间非因买受人有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七条合同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的“提取标的物单证以外的有关单证和资料”,主要应当包括保险单、保修单、一般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产品合格证、质量保证书、质量鉴定书、品质检验证书、产品进出口检疫书、原产地证明书、使用说明书、装箱单等。
第八条出卖人仅以增值税专用发票及税款抵扣资料证明其已履行交付标的物义务,买受人不认可的,出卖人应当供应其他证据证明交付标的物的事实。
合同商定或者当事人之间习惯以一般发票作为付款凭证,买受人以一般发票证明已经履行付款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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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出卖人就同一一般动产订立多重买卖合同,在买卖合同均有效的状况下,买受人均要求实际履行合同的,应当依据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先行受领交付的买受人请求确认全部权已经转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均未受领交付,先行支付价款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三)均未受领交付,也未支付价款,依法成立在先合同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条出卖人就同一船舶、航空器、机动车等特殊动产订立多重买卖合同,在买卖合同均有效的状况下,买受人均要求实际履行合同的,应当依据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先行受领交付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办理全部权转移登记手续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均未受领交付,先行办理全部权转移登出卖人依据合同商定将标的物运输至买受人指定地点并交付给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负担,但当事人另有商定的除外。
第十三条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在合同成立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标的物已经毁损、灭失却未告知买受人,买受人主见出卖人负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四条当事人对风险负担没有商定,标的物为种类物,出卖人未以装运单据、加盖标记、通知买受人等可识别的方式清楚地将标的物特定于买卖合同,买受人主见不负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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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标的物检验
第十五条当事人对标的物的检验期间未作商定,买受人签收的送货单、确认单等载明标的物数量、型号、规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认定买受人已对数量和外观瑕疵进行了检验,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第十六条出卖人依照买受人的指示向第三人交付标的物,出卖人和买受人之间商定的检验标准与买受人和第三人之间商定的检验标准不全都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合同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以出卖人和买受人之间商定的检验标准为标的物的检验标准。
第十七条人民法院具体认定合同法第一百五十八条其次款规定的“合理期间”时,应当综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性质、交易目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标的物的种类、数量、性质、安装和使用状况、瑕疵的性质、买受人应尽的合理留意义务、检验方法和难易程度、买受人或者检验人所处的具体环境、自身技能以及其他合理因素,依据恳切信用原则进行推断。
合同法第一百五十八条其次款规定的“两年”是最长的合理期间。该期间为不变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者延长的规定。【最高法买卖双方合同司法解释】合同范本买受人在合理期间内提出异议,出卖人以买受人已经支付价款、确认欠款数额、使用标的物等为由,主见买受人放弃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商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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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十条合同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的检验期间、合理期间、两年期间经过后,买受人主见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商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出卖人自愿担当违约责任后,又以上述期间经过为由翻悔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双方协议书2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两方本着互利共赢,团结合作的精神,经友好协商,就共同经营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事宜达成如下合伙协议:
第一条合伙宗旨
利用合伙人自身积累的经营管理阅历和,共同经营,使合伙人通过合法的手段,制造劳动成果,共享经济利益
其次条合伙组织名称、项目
合伙组织名称为:_______________
项目为:_______________
第三条合伙期限
自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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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合伙组织财产份额支配
各合伙人占有合伙组织财产份额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五条工资、盈余支配与债务担当
1、奖金支配:合伙组织经营期间,各合伙人工资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随着的深化,利润可观后,年底将发放奖金,奖金数额依据收入现状和个人贡献经合伙人会议准备。
2、盈余支配:除去经营成本、日常开支、工资、奖金、需缴纳的税费等的收入为净利润,即合伙创收盈余,此为合伙支配的重点,将以各合伙人占有的合伙组织财产份额为依据,按比例支配。
3.、债务担当:如在合伙经营过程中有债务产生,合伙债务先由合伙财产偿还,合伙财产不足清偿时,以各合伙人占有的合伙组织财产份额为依据,按比例担当。
第六条除名退伙、出资的转让
(一)除名退伙。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全都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1)个人丢失偿债力气;
(2)未履行出资义务;
(3)因有意或重大过失给合伙组织造成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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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执行合伙组织事务时有不正值行为;
(5)合伙人有违反本协议第九条之规定的行为。
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合伙人退伙后,即视为放弃其在该合伙组织中占有的财产份额,并不再参与本年度合伙组织利润盈余支配,其他合伙人即自动拥有该财产份额,但不免除其因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的损失。
(二)合伙组织财产份额的转让
合伙期间,未经全体合伙人书面同意,合伙人不得任凭转让其在合伙组织中的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如经其他合伙人书面同意该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转让,第三人应按新入伙对待。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受让合伙组织财产份额的,经修改合伙协议即成为合伙组织的合伙人。
第七条合伙人会议、合伙负责人及合伙事务执行
(一)合伙人会议制度
1、召集:合伙人会议由合伙事务执行人____召集和主持,合伙负责人可依据状况需要准备召开合伙人会议;
2、时间:一般状况下每月一次,具体召开时间由合伙负责人依据状况准备;
3、表决权:每个合伙人在合伙人会议中均享有表决权,除本协议另有商定外,准备应由占合伙组织财产份额比例三分之二以上的合伙人同意方可通过,一般事项准备由占合伙组织财产份额比例二分之一以上的合伙人同意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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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须经合伙人会议中占合伙组织财产份额比例三分之二以上的合伙人同意方可通过的是指:
(1)推举合伙事务执行人;
(2)增加、削减经营种类,调整、转换经营项目,扩展业务;
(3)对各合伙人占有合伙组织财产份额和利润支配比例进行适当调整;
(4)准备合伙组织的内部机构设置和财务收支方案
(5)准备合伙组织的经营价格和工资、奖金、福利制度
(6)其它
5、其它工作会议:
(1)合伙事务执行人每月主持召开一次有各合伙人及合伙组织主管职员参加的工作会议;
(2)合伙事务执行人每月主持召开一次有各合伙人及合伙组织全体职员参加的工作会议;
(3)业务经理每月主持召开一次有下属职员参加的工作会议。
(二)经全体合伙人准备,托付_____为合伙事务执行人,其权限为:
1、召集主持合伙人会议,对合伙组织的重大事项(如扩展业务、调整、转换经营项目等)享有最终的准备权
2、对外开展业务,订立合同;
3、对其他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状况进行检查监督,依据合伙人会议准备任免和调整其职务和负责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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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依据合伙事务执行人的提名任免合伙组织的业务经理,并准备其所应享有的酬劳;
5、依据合伙组织的盈利状况和合伙事务执行人的个人表现,有权对合伙事务执行人占有的合伙组织财产份额和利润支配做出适当调整。
(三)经全体合伙人准备,托付______担当合伙内部的负责人,负责合伙组织的内部经营和管理。其权限为:
1、组织实施合伙人会议;
2、对合伙组织经营进行全面日常管理;
3、制定合伙组织的内部管理制度;
4、拟定合伙组织的内部机构设置方案和奖惩激励制度;
5、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合伙组织的业务经理;
6、审核现金收付凭证和及日常财务开支状况;
7、合伙人会议授予的其他职权。
(四)经全体合伙人准备,托付______担当合伙组织的财务、后勤负责人,并关心其他合伙人参与合伙组织的日常经营和管理。
1、对合伙事务执行人负责,主持合伙组织的日常财务、后勤等工作;
2、制定合伙组织的,编制合伙组织的财务收支方案,检查监督的执行,并准时向其他合伙人通报财务方案执行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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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督促合伙组织相关部门降低消耗、节约费用,合理使用资金,对合伙组织的年度经营成本和利润进行猜想,并形成猜想报告,供合伙人会议;
4、拟定财务机构设置方案及财务收银人员的的;
5、负责人事档案管理。对相关资料(如人事资料、文件、凭证、账薄、报表)进行整理、收集和立卷归档,并按规定手续报请销毁或存档;
6、拟订合伙组织经营价格及工资、奖金、福利制度,管理营业发票;
7、管理合伙组织现金流淌及与银行的存兑资金往来,准时核对,保证账目清楚、;
8、合伙人会议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八条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合伙人的权利:
1、参加合伙人会议,并对合伙事务的执行进行监督;
2、合伙人享有合伙利益的支配权;
3、合伙人支配合伙利益应以其占有合伙组织财产份额比例或者按本协议的商定进行,合伙经营积累的财产归合伙人共有;
4、经全体合伙人书面同意,合伙人有退伙的权利。
(二)合伙人的义务:
1、依据合伙协议的商定维护合伙组织财产的统一;
2、分担合伙经营损失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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