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证、索赔管理办法
1、当出现下列原因时,项目部须及时办理延长工期的签证
(1)增加合同以外的工作,如增加建筑面积、增加工程量、增加合同以外的工作内容等;
(2)业主原因导致停工而引起的工期延期,如施工许可证、规划许可证、征地拆迁未进行、四通一平条件不具备、下发图纸延误或指令错误等;
(3)甲供材料拖延时间、业主违约,第三方与业主纠纷而影响工期等;
(4)因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引起的延期;
(5)超过合同工期仍未竣工的,非我方原因必须办理工期顺延签证;
(6)其他不可预见的因素导致工期比合同工期延误的。
2、当发生下列情况,项目部必须及时办理经济签证
(1)增加的工作内容未包含在工程建设合同内;
(2)因设计图纸变更引起我方额外支付费用和延长工期的;
(3)因甲方违约导致我方人力窝工和机械、料具闲置的;
(4)非我方原因造成我方的损失;
(5)甲方提供的机械设备故障,一次性或累计停止运转超过协议约定时间的,也要办理工期顺延签证及相关经济签证;
(6)其他如货币、汇率变化、物价、工资上涨、政策法令变化等原因引起的索赔;
(7)其他超出合同约定的内容。
3、签证办理要求
(1)不论何种签证,必须先由项目经理、技术员、预算员讨论决定,由技术员牵头与业主交涉办理,预算员必须全力提供配合,两者互相补充、互为支持,任何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回避或拖延。
(2)签证办理要及时,签证索赔事项发生后3日内必须将有关签证资料发往业主,不可贻误时机。签证类资料须妥善保管,并定期把原件上交公司保存。
(3)签证要有收发文记录,要签明收到签证的日期、收到人。
(4)签证要有时间和编号,要留有签证底稿。
(5)签证上交业主后要及时催促。
(6)由于变更原有结构需要拆除的,要按原设计结构工程量计入取费,拆除部分以估工形式办理签工或签费用,避免只签量不签价。
4、索赔管理办法
4-1、发生以下情况,应向业主提出索赔
(1)由于建设单位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内发出施工所需的图纸和指令,导致我方延误工程进度,或导致费用加大。
(2)由于我方不能预见并被监理确认的不利的自然条件(如山洪爆发、地震等)和人为障碍所造成的额外费用支出;
(3)应甲方或监理要求,钻设工程量清单未列出的探孔或开挖探坑而支付的费用。
(4)由于其它风险(如战争、暴乱等),使工程遭受损坏,按甲方或监理的要求和制定范围,予以修复或修理所支付的费用。
(5)在施工现场发现文物古迹,为处理这些文物而支付的各种费用。
(6)由于运送大型机械设备,而对可能受损的桥梁、道路进行补强加固,并经监理或甲方同意所支付的费用。
(7)按照监理或者甲方要求,向建设单位雇佣在现场工作的人员提供服务所支付的费用。
(8)凡合同未明确规定提供样品进行检验的材料,按监理或甲方要求提供材料样品并进行检验所支付的费用。
(9)已竣工或部分竣工的工程,需经一定的荷载试验或检测方能确定其是否达到设计要求,但是在合同中未明确规定,若监理或甲方要求进行检测或试验,且试验或检测表明已达到设计要求,因此而支付的费用。
(10)监理或甲方批准进入下道工序施工的隐蔽工程,又要求再次进行复检,并且查明工程符合合同或规范要求,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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