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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诉讼中婚前按揭房的分割问题研究.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3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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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诉讼中婚前按揭房的分割问题研究.doc离婚诉讼中婚前按揭房的分割问题研究
摘要在离婚诉讼中,以房产为代表的财产分割是当事人争议的焦点内容。城市中房产昂贵,人们在婚前购买房屋、婚后继续支付按揭款已为常态。面对司法实践中越来越多的离婚房产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条对离婚时婚前按揭房的归属、补偿等问题进行了较为明确的规范。但是也衍生出房产“增值”金额的计算、“贬值”时如何处理等诸多问题。本文结合法律实践和已有学说,尝试对该问题进行较为全面的分析。
中国 2/vie
关键词婚前按揭房所有权归属增值补偿
作者简介:徐礼鹏,贵州师范大学2015级民商法学硕士研究生。
中图分类号: 文献标识码:A DOI:.1009-
一、婚前按揭房的法律性质及所有权归属
(一)按揭的定义及其法律性质
按揭是指当事人不能一次性支付钱款,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发放贷款实现购房目的,借款方不能如期偿还债务时,银行将把房产进行变卖以进行清偿。在实际的按揭合同中,银行会主张若房产变卖款不足以清偿欠款时,也会要求购房者以其他财产继续清偿债务,以保证银行利益的最大化。这其中也暗含了银行对房屋持续上涨的不确定。
按揭作为从英美法系的舶来品,不少学者认为按揭与大陆法系中的“让与担保”相类似。笔者也赞同这一观点,在此不作展开。
(二)婚前按揭房的所有权归属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条对婚前按揭房作出了规定,必须同时满足以下几项条件:第一,婚前由一方当事人支付首付款;第二,以首付款出资人个人名义办理贷款;第三,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贷款;第四,房产登记在首付款出资人名下。只有同时满足这几项条件婚前按揭房在权属上可认定为首付款出资方所有。由此可见婚姻法司法解释对于婚前按揭房的归属有着严格的限定,也是权衡各方面因素做出的合适之举。
婚前按揭房所有权归属在实践中有些问题争议较大,笔者尝试从以下方面进行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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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认定房产归于首付款方所有的要件之一就是房产登记在出资人名下。房产登记涉及行政审批事项,在时间上可能会跨度到结婚登记之后。那么首付款方此时可否享有《司法解释(三)》第十条规定的权益?笔者认为虽然我生效主义,只有经过登记才能取得所有权。倘若因为登记延后至结婚登记之后,而使得当事人不能享有权利,笔者认为此举并不妥当。婚前按揭购房的一方在没有进行产权登记以前,并没有取得房屋的产权,但其已经基于房屋买卖合同的有效成立取得了不动产的物权期待权,而基于此期待权可现实地预见到在将来的某段时间会取得不动产的所有权。从保护首付款方利益的角度衡量,不能以房产登记时间节点来确定房产归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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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各地的房地产现状来看,首套房首付款占全部房款的比率并不高,一般在30%上下浮动。因而有学者指出:夫妻婚后共同还贷的比率较高,且女方可能丧失购房的最佳时机,有损女方利益,可以按照婚后夫妻双方共同还贷比例来确定。笔者认为这一说法并不可靠。第一,都市单身女性婚前买房的并不在少数,她们的按揭贷款期限也很可能跨度到婚姻存续期间,由夫妻双方共同偿还。第二,《司法解释(三)》第十条第二款用语较为谨慎: 是“可以”判决给产权登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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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人小博士
  • 文件大小51 KB
  • 时间2017-08-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