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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城乡规划局日照分析技术规定
2010-5-20
第一条为规范石家庄市建设项目日照分析工作,加快旧城改造,促进城市规划的实施,改善市容市貌,保护相邻用户权益,适应城市高层建筑建设需求,有效使用城市用地,根据《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2002年版)、《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1999)(2003年版)等有关规范,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日照分析是指利用计算机软件,根据有关规范对有日照要求的拟建、在建、或已建的建筑、托儿所(幼儿园)的活动场地以及道路、操场、公园、绿地、水面等模拟其在规定的日照标准日(大寒日或冬至日)的日照情况,计算分析相关的量化指标。
根据日照分析结果编制的《日照分析技术报告》,作为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含有高层建筑的建设项目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建筑设计方案的依据之一。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石家庄市区及周边实行规划集中统一管理的区域内的建设项目。
新建含有高层建筑的建设项目必须进行日照分析。
其他需作日照分析的项目根据实际情况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确定。
因修建性详细规划设计方案或建筑设计方案调整使规划建筑的建筑位置、建筑高度、外轮廓、窗户等发生改变的,对调整后的方案应重新进行日照分析,并重新编制《日照分析技术报告》。
第四条日照分析必需的资料:
(一)覆盖本规定规定的所有遮挡建筑(包括构筑物,下同)、被遮挡建筑(包括场地,下同),与报送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批材料一致的1:1000现状电子地形图。
度。首层没有日照要求的建筑,其计算高度从有日照要求的窗台算起,以实测为准。
日照分析时,应将建筑室外地坪差考虑在内。
第七条被遮挡建筑计算分析范围和对象的确定:
(一)建筑高度低于100米的高层规划建筑,其计算分析范围采用该建筑高度2倍的扇形阴影区域作为计算分析范围;建筑高度高于或等于100米的规划建筑,采用200米的扇形阴影区域作为计算分析范围(详见图示一、二)。
图示一
图示二
(二)高层规划建筑为多个时,被遮挡建筑的计算分析范围采用所有被遮挡建筑计算分析范围的合集。
(三)部分进入分析范围的被遮挡建筑须整体纳入计算分析。
(四)在上述范围内确定被遮挡建筑包含:现状有日照要求的建筑或场地,规划设计方案已经规划部门审定并在有效期内的规划建筑、在建的有日照要求的建筑或场地,镜像中有日照要求的建筑或场地。
(五)被遮挡建筑的性质应根据以下原则来确定:现状建筑或场地以该建筑或场地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房屋所有权证等相关的法律文书为准;规划建筑或场地根据实际情况结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确定;镜像建筑或场地的规划性质结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被镜像建筑的规划性质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确定。
(六)当每套住宅有多个日照承载面且有一个日照承载面为南向〔含正南向和南偏东(西)45度以内(含45度)〕时,该套住宅的南向日照承载面为主要日照承载面。
第八条遮挡建筑计算分析范围的确定:
(一)以确定的被遮挡建筑为中心,调查了解周围以200米为半径的扇形区域作为计算分析范围(详见图示三、四)。
图示三
图示四
(二)被遮挡建筑为多个时,遮挡建筑的计算分析范围为所有遮挡建筑计算分析范围的合集。
(三)部分进入分析范围的遮挡建筑须整体纳入计算分析。
第九条遮挡建筑的确定:
(一)在本规定第八条规定的范围内,排除不影响被遮挡建筑日照的建筑,明确影响被遮挡建筑有效日照的具体对象。
(二)在本规定第八条规定的范围内,方案已经规划主管部门审定的规划建筑或在建的建筑须纳入遮挡建筑一并分析。
(三)小房、实体围墙应作为遮挡建筑予以考虑,镂空透光的栏杆等可忽略不计。
(四)镜像建筑。
(五)建设项目内的拟拆除建筑不作为遮挡建筑考虑。
第十条除国家规范中有“满窗日照”要求的进行窗户分析外,其余均采用“等时线”和“沿线分析”结合进行计算分析。
第十一条有关城市道路、城市绿地、办公用地、工业用地等非居住用地的日照要求见附件2。居住用地内的学校操场、小区公园等,按照不超过该用地南北长度的1/3及南边界线以北20米的平行线进行计算分析。
第十二条规划建筑东西两侧为规划建设用地时,应结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对规划建筑做(东西)镜像,对称轴为相邻地界或道路中心线。镜像建筑既作为遮挡建筑,也作为被遮挡建筑考虑。
对于完全由镜像建筑引起被遮挡建筑不满足日照标准的,计算该被遮挡建筑的日照时,不考虑镜像建筑的影响。
第十三条日照计算分析时,被遮挡建筑由于自身建筑构件的遮挡所造成的影响不予考虑。
第十四条有关日照时间及标准的规定
(一)被遮挡建筑累计日照时间低于国家规定标准的部分,新建建筑不应使其累计日照时间减少。
(二)被遮挡建筑现状最长连续日照时间不满足本规定第六条第五款规定的,仍按被遮挡建筑现状最长连续日照时间控制。
(三)镜像建筑中有日照要求的建筑的日照标准与新建项目日照标准一致。
第十五条日照分析技术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日照分析项目情况
1、建设项目名称、地点、用地范围;
2、规划建筑的基本情况(编号、使用性质、层数、高度等);
3、遮挡建筑阴影覆盖范围内确定的被遮挡建筑的基本情况(编号、使用性质、层数、高度);
4、参与日照分析的本基地外遮挡建筑的基本情况(编号、名称、层数、高度等);
5、以上资料的来源;
6、进行日照分析所采用的软件;
7、日照分析技术参数。
(二)日照分析结论
计算出被遮挡建筑在规划建筑建设前的日照时间段和有效日照时数及规划建筑建设后的日照时间段和有效日照时数,并注明不满足日照标准的建筑编号及具体位置等。
(三)附图
1、计算分析范围图;
2、现状日照情况计算分析图;
3、规划日照情况计算分析图;
4、不满足日照标准的建筑详图。
第十六条建设单位应对报送的日照分析技术报告及其附送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报送材料不实或隐瞒实情而产生后果的,应承担全部责任。
日照分析单位应对编制的日照分析技术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由于日照分析技术报告结果不真实或不准确而产生后果的,日照分析单位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七条在本规定规定的范围内,日照分析结果的时间测算误差应在±3分钟之内。
因天体运行轨迹变化引起的误差为免责误差。
第十八条名词解释
(一)高层建筑:7层及以上的住宅或建筑高度大于24米的非住宅建筑。
(二)多点分析:一般用于分析某一平面区域内的日照,按给定的网格间距(采样点间距)将实际计算结果(日照时数)直观地标注在该区域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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