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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用房维修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中央国家机关办公用房(以下简称“办公用房”)维修管理工作,根据《____转发____机关事务管理____改进和加强办公用房管理意见及其实施细则____通知》(____〔____〕____号)和《中央国家机关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国管房地〔____〕____号)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办公用房维修,是指使用中央预算内维修资金、行政事业费对归口____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国管局”)管理的办公用房(含房屋本身及其设施设备)进行的维修。
房屋本身和设施设备定义及分类参见《中央国家机关办公用房维修标准(试行)》(国管房地〔____〕____号)(以下简称《标准》)有关规定。
第三条国管局根据房屋建筑年代、使用年限、危旧老化损坏程度、使用功能调整等因素,结合经费预算安排情况,统筹兼顾,突出重点,合理安排办公用房维修项目,负责项目审批、计划编制安排、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等。
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各单位(以下简称“各使用单位”),根据办公用房的完好情况和实际需求,提出维修项目申请,参与或受国管局委托组织项目设计、建设管理、竣工验收等。
第四条办公用房的维修,应在保证安全、卫生、节能、环保的前提下,科学组织,严格控制标准,注重维护和完善使用功能,做到经济、简朴、适用。
第五条根据损坏程度和修缮工作量的大小,办公用房维修分为大修、中修和日常维修。
大修:指对办公用房及其设施进行的全面修复,以及建筑面积调整不超过原建筑总面积____%的小型扩建等;
中修:指对办公用房及其设施进行的局部修复;
日常维修:指对办公用房及其设施进行的及时修复和日常维护、保养。
第六条办公用房维修的程序主要包括检查鉴定、项目确立、计划安排、项目实施、竣工验收等,必须严格执行,并按顺序逐步实施。
第二章检查鉴定
第七条已投入使用的办公用房必须按照《标准》规定的时限和内容进行日常检查、详细检查和专门检查。必要时应进行不定期检查。
第八条日常检查由各使用单位指派受过培训的管理人员或委托有资质的专业机构组织实施,并建立检查档案。
第九条详细检查和专门检查由各使用单位组织或提请国管局共同组织,结合实际情况委托专业机构进行,并形成鉴定报告。必要时,可会同安检、质检、卫生、环保、消防等专业机构进行检查和评定。
第三章项目确立
第十条根据详细检查和专门检查鉴定报告,确需进行大修或中修的,各使用单位应适时向国管局报送维修申请,并提交项目建议书和鉴定报告,必要时还须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十一条国管局收到各使用单位的申请后,应对维修项目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研究和论证,必要时组织专家或委托具有专业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项目评审,及时予以批复,并根据本办法第五章第十八条有关规定确定项目组织实施单位。
第十二条确定立项的项目纳入办公用房维修项目库,作为年度维修计划编制的主要依据。
第十三条项目确立后,项目组织实施单位应公开招标选择或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维修改造初步设计,国管局按照中央国家机关建设项目评估、评审有关规定对初步设计进行评审,明确初步设计的内容和概算等,并及时办理批复。
第四章计划安排
第十四条办公用房年度维修计划包括年度基本维修计划和专项维修计划。办公用房大中修项目纳入年度基本维修计划;因情况特殊,确需维修,年度基本维修计划难以安排的维修项目,纳入专项维修计划。
年度基本维修计划投资规模应与办公用房资产存量相适应,并根据办公用房使用状况和实际需求适时调整。
第十五条纳入年度维修投资计划的维修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项目立项已经批复;
(二)除中央财政预算内投资外,其他投资已落实。
第十六条国管局统一编制年度维修计划。年度基本维修计划安排的投资,列入项目组织实施单位的部门预算,专项维修计划安排的投资列入国管局部门预算,分别报财政部审批。
第十七条国管局统一制定办公用房日常维修经费定额标准。各使用单位根据定额标准,编报日常维修经费预算,报国管局审核,并经财政部批准后,列入本单位部门预算。
第五章项目实施
第十八条年度维修计划安排的维修项目由国管局统一组织实施。
年度基本维修计划安排的维修项目,也可视情况委托各使用单位组织实施。各使用单位应与国管局签订工程建设责任书,明确责任和权限,严格按照工程建设责任书要求组织项目实施与管理。国管局负责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大中修项目资金支付,应根据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办理,严禁各使用单位利用自有资金垫付。
第六章竣工验收
第二十条大中修项目工程竣工后,项目组织实施单位必须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工程竣工验收,编报维修总结报告,作为项目绩效评价的参考依据。
第二十一条大中修项目应编制财务决算,涉及房屋、设施价值变更的,项目组织实施单位应按照中央国家机关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办理资产账目调整。
第二十二条项目组织实施单位须对项目实施过程进行详细、准确记录,连同设计、施工及验收等文件一并归档,制作纸质和电子档案,报国管局备案。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以往有关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国管局负责解释。
办公用房维修管理规定(二)
为更好的控制办公消耗成本,规范工厂办公用品的发放、领用和管理工作,特制定本规定。
一、耐用办公用品的领用:
1、耐用办公用品包括。电话、计算器、订书机、文件栏、文件夹、活页夹、笔筒、打孔机、剪刀、壁纸刀、直尺、起钉器。
2、耐用办公用品已于员工入职时按标准发放,原则上不再增补,若破损、残旧需更换的必须以旧换新。
二、易耗办公用品的领用:
1、易耗办公用品分为两部分。部门所需用品和个人所需用品。
2、部门所需用品包括。传真纸、复(写)印纸、打印纸、墨盒、碳粉、硒鼓、光盘、墨水、装订夹、白板笔。
3、个人所需用品包括。签字笔(芯)、圆珠笔(芯)、铅笔、笔记本、双面胶、透明胶、胶水或胶棒、钉书钉、回形针、橡皮擦、涂改液、信笺纸、大头针、燕尾夹、双面夹、荧光笔。
4、部门常用易耗办公用品月用量标准根据各部门三个月加权平均数为依据。此标准为暂定数,可依据每月平均用量进行合理调整。待半年统计后制作为用量标准表作为计划依据。
5、每月____日前,由各部门将次月《办公用品需求计划表》填好(常用易耗办公用品不得超过每月用量标准),经部门经理初核,采购物控科制作计划表并标示价格,计划表做好后转交人事行政科,人事行政科根据办公用品库存情况批准后转交总经理审批,审批后交采购部统一采购。
6、发放时间。每月一次(时间由人事行政科根据采购情况另行通知)。原则上为每星期一给予办理办公用品的领用手续。
7、领用方法。由各部门文员得到通知后到人事行政科申领,填写《领料单》,经部门经理签字后交人事行政文员按《办公用品需求计划表》发放,若部门领用超出需求计划的,须经人事行政科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发放。
8、部分办公用品(油性笔、水彩笔、签字笔、白板笔、圆珠笔芯、圆珠笔、涂改液、各种电脑墨盒)实行以旧换新原则,传真纸领用时须以中间纸交换。
9、电脑耗材品(鼠标、墨盒、打印墨水碳粉、硒鼓等)由各部门经理审核,人事行政科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领用,申领时须以旧换新。
三、未列入耐用及易耗办公用品的其它物品的申领,必须由人事行政科主管领导和总经理共同签署才能申请购买和领用。
四、新进人员到职时由各部门提出向人事行政科领取办公用品,并列入领用卡,人员离职时,应将剩余用品一并交人事行政科.
五、遇到特殊情况时,各部门提出的计划外采购单,由本部门主管签字并注明“告急”,《计划外采购申请单》在总经理签字“同意”后方可购买,办理入库后方可即时领取。
六、办公用品严禁带回家私用.
七、本规定自签发之日起执行,以往如有与此制度相抵触者,以此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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