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公用房管理规定
如下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工作,保障党政机关正常运转,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___浪费条例》《机关事务管理条例》和___、___《___党政机关停止新建楼堂馆所和清理办公用房___》(___〔___〕___号)、《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发改投资〔___〕___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上述机关派出机构,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是指由财政性资金出资形成或其他渠道出资形成并在法律上可以确认属于国有资产的办公用房及其相应土地,包括基本办公用房(办公室用房、服务用房、设备用房)和附属用房及其相应土地。
第四条机关事务主管部门是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主管部门,负责建立健全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制度,并遵循统一规划建设、统一权属登记、统一调配使用、统一大中修专项维修、统一物业管理的原则,集中统一管理党政机关办公用房。
第二章权属管理
第五条机关事务主管部门行使办公用房的产权人及其相应土地使用权人的职能,统一申报办理并持有党政机关房屋和土地的《房地产权证》,建立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档案数据库。党政机关与机关事务主管部门签订办公用房使用协议,履行使用申报登记手续,享有办公用房使用权,在核定的办公用房使用面积范围内自主安排、合理使用。
土地房屋权属登记部门不得将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土地房屋权属登记在办公用房使用单位名下;权属已登记在使用单位名下的办公用房及其相应土地应按规定转移登记在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名下。国家对业务用房权属管理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需要进行权属登记的,经机关事务主管部门核准后办理特殊业务用房房屋所有权及相应土地使用权登记。
第六条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处置由机关事务主管部门按程序报财政部门审批后,统一办理相关手续,处置收入上缴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未经批准,任何部门(单位)不得擅自处置。
第三章建设管理
第七条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应当从严控制、严格管理。严格按照___市楼堂馆所建设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在___和___明确规定的党政机关停止新建楼堂馆所限期内,一律不得以任何形式和理由新建办公用房。
第八条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由机关事务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现状、使用需求,按照合理布局、相对集中原则,统筹安排建设计划。发展改革、财政部门进行综合平衡并报本级政府批准后,由机关事务主管部门统一___实施。
第九条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项目应遵循朴素、实用、安全、节能原则,严格执行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单位综合造价标准和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符合土地利用和城市规划。
第十条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项目(包括新建、扩建、翻建、改建、购置、置换)应按以下程序进行审批:
(一)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项目,由办公用房使用单位依据相关规定向机关事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二)机关事务主管部门按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根据申请单位人员编制、办公用房使用现状及需求,统筹调度平衡其他存量可用办公用房后,对确需建设的办公用房项目,由机关事务主管部门按基本建设程序向发展改革部门申报。
(三)发展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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