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心办公用房管理规定1、为加强中心办公用房管理工作,推进办公用房管理规范化、制度化,充分提高行政资源使用效益,实现资源优化配置,营造良好的工作环境,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中心办公用房管理的实际,制定本规定。2、办公用房管理主要指办公用房使用管理、调整分配、水电管理、安全管理等工作。3、办公用房的使用处室以及广大机关干部职工应增强大局意识、文明意识,共同爱惜办公用房设施,维护办公环境和秩序,努力构建和谐、文明、安全、舒适的办公环境。4、办公用房产权产籍管理由省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省管局)具体负责。5、办公用房的下水道、供水管道、供电线网、卫生间等,其建设、管理和维修由省管理局负责组织实施。6、中心办公用房的调配依照“中心机构编制人员、面积分配标准、集中办公使用”的原则,由省管局根据我单位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按照办公用房配备标准核定各使用处室的办公用房面积。7、办公用房实行统一管理。闲置办公用房调配使用应由使用处室向中心办公室提出申请,经审核报中心领导同意后实施,任何处室及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办公用房的用途,不得对外出租出借。8、各处室所使用的办公用房不得有下列行为:(1)擅自拆除或变更办公用房结构;(2)擅自开设门、窗;(3)损坏房屋的设施、设备;(4)擅自改建和装修;(5)擅自外借、出租。9、机关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公共机构节能条例》的有关规定,增强节约意识。节约使用每一滴水、每一度电,随手关闭水龙头、照明开关和用电设备,发现管道漏水应及时告知管理局。节约空调用电,下班离开后应立即关闭空调。严禁使用高耗能电器。10、办公用房的公共场所环境卫生由省管局负责管理,机关工作人员在确保公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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