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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3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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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
一、事项名称: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
二、事项依据: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75项)
2、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中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第10项。
3、司法部第60号令。
三、实施主体:大兴区司法局
四、收费依据:本行政许可事项不收费
五、实施程序:
(一)申请
1、申请人:取得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或者具备律师资格、公证员资格或者企业法律顾问资格的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登记,领取《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
(一)在基层法律服务所实习满六个月,被该所鉴定合格;
(二)基层法律服务所决定聘用;
(三)申请执业登记时拥护宪法,遵守法律,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品行良好,身体健康
申请执业登记前从事过律师、公证和企业法律顾问工作,审判、检察业务工作,司法行政业务工作和其他法律业务工作二年以上的,可以不经实。
2、申请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登记,应当填写《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申请执业登记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人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证书》,或者律师、公证员、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证书;
(二)基层法律服务所对申请人实习表现的鉴定意见;
(三)基层法律服务所出具的同意聘用申请人的证明;
(四)健康状况证明;
(五)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二)受理
1、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依据《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进行受理,然后转入审核程序。
2、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即时将需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
(三)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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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5-03-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