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初审
申请人申请
直接到县政务中心广电窗口申请
受理
收到申请材料后,当场或当天完成受理工作。材料可当场更正的,允许当场更正
不属于许可范畴或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告知申请人向有关部门申请
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退回材料,出具一次性《补正告知》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出具《受理通知书》
初审
组织相关人员对照上级规定进行初审,在接到受理三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
上报
在完成初审的二个工作日内,上报省局批准
办结
在上报省局以后,进行催办,按省局规定时间颁发相关证照
承办机构:广电中心社会服务科
服务电话:5761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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