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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化现代农业安徽有限公司自有贸易粮小麦竞价销售
交易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受中化现代农业安徽有限公司的委托,安徽省粮食和物资储备保障中心(国家粮食安徽交易中心)承担本次贸易粮小麦竞价销售的组织工作。为保证交易活动顺利进行,特制定本交易细则。
第二条承储库点作为本次交易活动的卖方代表,具体负责出库、商务处理等工作,并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次交易的买方必须是自愿报名的国内具有粮食经营资格的企业。
第三条安徽省粮食和物资储备保障中心、公正”的原则组织竞价销售,参加交易的各方必须遵守本细则。
第二章交易准备
第四条委托方须向安徽省粮食和物资储备保障中心(国家粮食安徽交易中心)提供《竞价交易委托书》、竞价交易清单、粮食质量指标等相关文件,并应按规定交纳保证金。
第五条参加交易的客户须交验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的《交易授权书》、法人身份证复印件、交易代表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委托方及交易客户须向安徽省粮食和物资储备保障中心(国家粮食安徽交易中心)预交保证金110元/吨(含交易保证金1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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吨和履约保证金100元/吨),交易前必须到账,付款时应注明交易会名称并向安徽省粮食和物资储备保障中心(国家粮食安徽交易中心)进行确认。保证金不足者不能继续交易。
安徽省粮食和物资储备保障中心(国家粮食安徽交易中心)保证金及结算账户:
开户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合肥市金寨路支行
户名:安徽省粮食和物资储备保障中心
账号:20334140010100000260831
第六条交易客户通过资格审核并交纳保证金后,安徽省粮食和物资储备保障中心(国家粮食安徽交易中心)向其发放交易代码、密码等相关资料。交易代码、密码等相关资料为交易客户的资格凭证,属交易客户的商业机密,须妥善保管,如丢失或泄露责任自负。
第七条安徽省粮食和物资储备保障中心(国家粮食安徽交易中心)在中国粮食网()、国家粮食交易中心网()或交易大厅公告交易的相关信息,交易客户应及时了解。
第三章交易地点、时间
第八条按照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工作相关规定,暂不提供现场交易服务,采取线上交易方式。
第九条交易时间在公告交易日进行。
第十条安徽省粮食和物资储备保障中心(国家粮食安徽交易中心)将根据交易的规模,允许交易客户派出1-2名交易代表入场交易,交易代表凭交易入场券提前入场,做好交易准备。
第十一条交易时间如有变更,安徽省粮食和物资储备保障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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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国家粮食安徽交易中心)将提前公告。
第四章交易秩序
第十二条交易大厅内禁止吸烟、打电话和大声喧哗。进场人员应爱护交易设备、设施,自觉维护场内秩序,服从工作人员指挥。
第十三条交易活动必须按照安徽省粮食和物资储备保障中心(国家粮食安徽交易中心)确定的交易方式、交易程序进行。安徽省粮食和物资储备保障中心(国家粮食安徽交易中心)有权根据现场情况进行调整,但应按本细则第七条所列方式进行公告。
第十四条禁止恶意串通交易价格等损害他人利益的一切行为。对严重扰乱交易秩序的人员,安徽省粮食和物资储备保障中心(国家粮食安徽交易中心)有权取消其交易资格并责令其离场。
第五章交易程序
第十五条交易报价为卖方仓口价,仓口汽车板散装交货。
第十六条本次交易活动,采取现场及网上计算机竞价的方式进行。竞价交易按委托标的序号顺序,依次按交易节进行。
第十七条开市后,竞买人利用计算机按交易节逐节进行交易。每笔交易从标底价开始报价,并按每吨10元的价位递升报价。
第十八条在标底价位上无人应价时,即撤销该笔交易。
第十九条竞买人应点击计算机报价,竞价数量已超过预交保证金所能购买数量的不可再参加竞价。
第二十条竞买人一经应价,不得撤回。
第二十一条竞买人在新价位应价并被系统确认后,前一价位的应价自动失效。竞买人报价后,在规定的时间内如无其它竞买人以更高的价格报价,则以该报价为标的的成交价,该竞买人为标的的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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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合同自确定成交之时起生效。交易结束后,交易成交双方签订安徽省粮食和物资储备保障中心(国家粮食安徽交易中心)制订的买卖合同。
如果买卖一方因为特殊情况无法按时签订合同的,视同认可合同条款,不影响合同的履行,并严格按照合同条款执行。
第六章交割和结算
第二十三条买卖双方应严格履行合同规定的责任义务,并享受合同规定的权利。
第二十四条本次交易的履约时间为自成交之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内完成出库。买方必须在自成交之日起20日内将全额货款一次或分批汇入本细则第五条所列安徽省粮食和物资储备保障中心(国家粮食安徽交易中心)结算账户,否则视为违约。
安徽省粮食和物资储备保障中心(国家粮食安徽交易中心)收到货款后,按买方要求(或按成交时间先后顺序),按货款折算的粮食数量,向买方开具《出库通知单》。
买方应在合同执行期内凭《出库通知单》和有效身份证明到交货地点提货。卖方如对《出库通知单》存在异议,应及时向安徽省粮食和物资储备保障中心(国家粮食安徽交易中心)确认后方可发货。卖方应按《出库通知单》数量发货,发货完毕后,双方签订《验收确认单》。
安徽省粮食和物资储备保障中心(国家粮食安徽交易中心)根据买卖双方签署的《验收确认单》,扣除手续费及未履约部分的保证金后向卖方拨付相应的货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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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具体发运方式由买卖双方协商。买方需要包装物时,包装物由买方自理或者委托卖方承储库代办,其价格由买卖双方协商议定,如无法协商,按散装交货。卖方负责把粮食装上库内车板。
第二十六条买方提货时,粮食质量以现存的质量指标为准。数量以合同为依据,以承储库计量衡器为基准。承储库计量衡器必须是经具有国家认可资质的技术监督部门鉴定合格的,且在鉴定的有效期内。承储库应当允许买方对计量衡器的准确性进行确认。
出库时,卖方应按国家发改委等有关部门制订的《粮食质量监管实施办法(试行)》等相关法规提供质检报告。
储存期间的保管损耗由承储库点自行负担,结算按实际交割数量为准。
第二十七条买方如对数量、质量有异议,应停止接货并与卖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3日内书面申请安徽省粮食和物资储备保障中心(国家粮食安徽交易中心)调解。由安徽省粮食和物资储备保障中心(国家粮食安徽交易中心)组织有国家认可资质的粮油质检部门检斤、验质,所发生的费用由过错方承担。
因买方原因在合同规定的交货期内货物未全部运出的,视同交割完毕,安徽省粮食和物资储备保障中心(国家粮食安徽交易中心)与卖方结清货款。
买方如有异议,在规定的合同到期日后5日内必须向安徽省粮食和物资储备保障中心(国家粮食安徽交易中心)书面提出。如买方未提出异议,在规定的合同到期日7日内仍未收到《验收确认单》,视为合同交割完毕,安徽省粮食和物资储备保障中心(国家粮食安徽交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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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卖方结清货款。
第二十八条安徽省粮食和物资储备保障中心(国家粮食安徽交易中心)‰收取手续费,手续费从货款或保证金中扣除。
第二十九条买方预交的履约保证金,在成交后可转作货款。没有成交的,在交易会结束后,凭相关手续申请退回,经安徽省粮食和物资储备保障中心(国家粮食安徽交易中心)核实后,2个工作日内退回预交的履约保证金和交易保证金。对于部分成交的,未成交部分对应的履约保证金和交易保证金,按上述规定退回,也可转为货款。
第七章违约处罚
第三十条交易成交后,买方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将全额货款汇至安徽省粮食和物资储备保障中心(国家粮食安徽交易中心)指定账户的,视为买方违约,合同终止,由安徽省粮食和物资储备保障中心(国家粮食安徽交易中心)按本细则第五条所列标准,从买方交纳的保证金或货款中扣除相应的履约保证金和交易保证金,分别支付给卖方和安徽省粮食和物资储备保障中心(国家粮食安徽交易中心)。
第三十一条卖方承储库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质量、数量交货,视为卖方违约,合同终止,安徽省粮食和物资储备保障中心(国家粮食安徽交易中心)为双方结清已履约部分货款,并从卖方保证金或货款中扣除相应的履约保证金和交易保证金,分别支付给买方和安徽省粮食和物资储备保障中心(国家粮食安徽交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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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买卖双方的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拒的因素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合同时,应在3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安徽省粮食和物资储备保障中心(国家粮食安徽交易中心)提出申请并经认可后,可延期履行合同或解除合同,否则以违约处理。
第三十三条买卖双方除上述情况外,一方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合同时,另一方应及时以书面形式报安徽省粮食和物资储备保障中心(国家粮食安徽交易中心)备案,并积极与对方协商解决;协商不一致的,双方可协商向仲裁机构申请裁定,也可单方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安徽省粮食和物资储备保障中心(国家粮食安徽交易中心)负责监督合同的执行,协调处理商务等问题。如遇未尽事宜,由安徽省粮食和物资储备保障中心(国家粮食安徽交易中心)与有关部门协商处理。
第三十五条本交易细则由安徽省粮食和物资储备保障中心(国家粮食安徽交易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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