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环发[2011]144号
绵阳市环境保护局
关于转发省环保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汛期环境安全监管的紧急通知》的紧急通知
各县市区环保局:
现将四川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汛期环境安全监管的紧急通知》(川环办发[2011]110号)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并于7月29日下午4时前将贯彻落实情况上报市环保局办公室。
联系人:陈晓冬电话:2239330
附:四川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汛期环境
安全监管的紧急通知》(川环办发[2011]110号)
二O一一年七月二十八日
附:
四川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文件
川环办发[2011]110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汛期环境安全监管的紧急通知
各市(州)环境保护局:
2011年7月4日、7月11日,我厅分别印发了《关于加强汛期环境监测工作的紧急通知》(川环办发〔2011〕102号)和《关于加强汛期危险废物环境监管工作的通知》(川环办发〔2011〕102号),要求各地加强汛期的环境安全监管和应急保障工作。总体上看,全省各级环保部门落实得较好,但也不同程度地暴露出一些问题。特别是7月25日出现的涪江锰超标事件,致使绵阳等地城区饮用水无法安全保障,影响到人民群众生活,造成了极其恶劣的影响。该事件的发生,反映出部分地方存在监管不到位、落实不及时的情况,必须引起重视。为进一步加强汛期环境安全监管,现就有关问题再次提出要求。
一、严格履行监管职责。各级环保部门要认真落实“川环办发〔2011〕102号”和“川环办发〔2011〕102号”文件要求,认真组织开展对有危险废物、危险化学品的产生处置场所,尤其是沿江、沿河等岸边堆积物的专项检查行动,对存在安全隐患的,要下达书面通知,尽快整改,对有重大隐患、可能造成水体污染的,要采取有效措施立即整改,消除隐患。主要负责人要亲自安排部署,抓好落实,坚决防止
“会议落实会议、文件落实文件”,务必责任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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