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分论》案例分析1.doc案例一:货币犯罪的罪数认定:
案情:2002年10月10日至2003年8月25日期间,黄某单独或者伙同张某等人使用伪造的身份证,先后到多家银行开户申领了借记卡和活期存折,随后从汪某、何某处购得伪造的人民币。黄某等人采用将假钞与真币剪切、拼接的方法进行“变造”后,使用借记卡将假钞存入银行的自动存取款机子中,再从自动取款机将真币取出,共计30万元。
问题:黄某等人的上述行为如何定性?说明理由
案例二:
案情:某日,甲盗窃了乙的借记卡与身份证,记下了借记卡的卡号后将借记卡偷偷放回原处。次日,甲持乙的身份证并冒充乙向银行挂失,由于甲能够向银行工作人员准确提供借记卡的姓名、卡号和密码,银行工作人员信以为真。但甲没有要求银行工作人员为其补办新的借记卡,而是让银行工作人员将乙借记卡中的7000元全部转入自己的另一借记卡。
问题:甲的行为如何定性?说明理由
案例三:
案情:被告人高立国于2006年2月16日凌晨1时许,伙同他人在北京市门头沟区采用拉闸后将电缆线铰断的手段,窃得四铜芯电缆线约150米。被盗电缆线是某汽车修理厂私自搭接的线路,被盗电缆线价值人民币4320元。2006年2月26日凌晨2时许,高又采用同样手段窃得四铜芯电缆线160米。被盗电缆线是某公司自行架设的线路,被盗电缆线价值人民币3840元。
分歧意见:对于高立国盗窃正在使用中的电缆线的行为应当认定为盗窃罪还是认定为破坏电力设备罪存在分歧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高立国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盗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高立国盗窃正在使用中的电力设备,其行为构成破坏电力设备罪。
问题:被告人的行为如何定性?说明理由
案例四:
案情:2007年6月26日16时许,黄国新酒后从家中携带煤气罐和菜刀来到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高庄乡派出所院内,将携带的煤气罐阀门打开,并且将手中的打火机打着,声称要炸掉派出所,并与派出所的人一起死,后在高庄乡派出所民警劝说无效的情况下将其制服。
问题:黄国新行为如何定性?予以分析
案例五:
案情:驾驶员甲在正常行驶中遇到闯红灯强行穿越马路的行人乙,甲立即刹车,仍造成乙当场死亡的后果。甲发现乙死亡后十分恐惧,驾车逃逸,由于甲肇事后逃逸,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其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问题:甲的行为如何定性?说明理由
案例六:
案情:2006年4月30日,甲市乙镇的某煤矿发生瓦斯突出事故,导致井下10名工人被困井下,后死亡(经鉴定,均为当日死亡)。事故发生当天,煤矿投资者丙赶到现场,要求值班矿长等人隐瞒事故不报。5月2日,丙通过朋友丁找到甲市主抓安全生产的副市长戊,三人商定将事故隐瞒不报,在接受省事故调查组询问期间,戊声称该煤矿未发生事故。同时,丙、丁二人组织人员将井下尸体转移外市并进行了火化。2008年元月,丙、丁、戊的上述行为被告发。
问题:如何对丙、丁、戊的行为进行定性?具体分析
案例七:
案情:李某、王某在筹备火锅店期间,为了增加火锅的香味,吸引顾客,扩大生意,两次从甘肃省兰州市调料市场购回罂粟壳(碎片)27千克,并故意使用罂粟壳粉末作为火锅调料供顾客食用。自2003年10月开业至案发时,在67天的营业期内,,食用人数达5000余人次。案发后查获剩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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