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能型犯罪心理
智能型犯罪心理
智能型犯罪心理概述
智能型犯罪人的心理特征
智能型犯罪人得行为特征
智能型犯罪的防范
一、智能型犯罪心理概述
智能犯罪定义
智能犯罪的类型
智能犯罪的成因
一、智能型犯罪心理概述
智能型犯罪含义
在司法实践中,智能型犯罪是指以专门知识和技术手段,在一定地位和条件掩护下实施的犯罪活动
但是在理论界,对于只能犯罪的定义并未形成一致的认识。
一、智能型犯罪心理概述
智能型犯罪的类型
智能犯罪的类型
通讯领域中的犯罪
计算机犯罪
医学与生物学领域中的犯罪
一、智能型犯罪心理概述
智能型犯罪的类型
在电信产业迅猛发展的同时,利用现代
通讯技术和结算方式进行的各种犯罪活
动也日益猖獗。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①利用手机短信进行诈骗活动
②通过手机大量发送各种违法广告信息,如招嫖聚赌,贩卖考题等
③利用现代通讯技术的便利结算方式,套取手机话费
⑴⑴⑴
通讯领域犯罪特征
分工严密
发送手机违法短信的作案人以团伙居多,团伙内部分工严密,各负其责,有的购买手机、购买手机号,有的开设银行账号,有的群发手机短信,有的专门负责发短信,有的专门从ATM机提款,得手后立即隐藏,具有很强的隐蔽性“不见人,只听声音”。
数量巨大
发送手机违法短信的数量巨大。越来越多的作案对象使用短信群发器和群发软件等专用工具,能够在短时间内向大量的用户号段发送违法信息。具有侵害的快捷广泛性,一次发出成千上万个信息,总有上当的,所以,带有快捷性、破坏性,危害很大。
分布广泛
发送手机违法短信息的活动多使用异地手机号码,而且发送短信、开设银行账户、取款,这几个环节通常不在一地实施,而在多地实施,区域分布相当广泛。具有跨区域的流动性。
本地捆绑
一些异地手机与本地的一号通号码捆绑起来,容易令人误以为是室内的固定电话,因为接收者看是本地的电话,放松了警惕,外地的有距离感,本地的有信任感,从而为违法犯罪人员提供了可乘之机,具有不易识别性。
极具诱惑
手机违法短信息的内容越来越具有诱惑力,使人有抗拒不了的诱惑,更有甚者冒充银行和公安机关,冒充金融部门,利用群众对银行和公安机关的信任进行诈骗,即具有很强的欺骗
打电话类
①冒充熟人打电话
嫌疑人主动拨打事主电话,并让事主凭听到的声音猜测他(她)是事主某位朋友或亲属,常说的话是“我是谁?”。取得事主信任后,嫌疑人以其在途中遭遇意外或者家人生病急需用钱为名,让事主汇钱到其指定的账号。从侵害人群看,多为企业管理者、公司职员为主。
案例:2007年3月,刘某接到一名男子打来的电话,称要到北京来看望刘某,因对方操香港地区的普通话,刘某误认为是自己在香港的一个朋友赵某。次日上午,该男子再次打来的电话,称在天津因嫖娼被抓了,需要用钱保释,向刘某借钱。刘某向该男子提供的银行账号内汇款30000元人民币,后发觉被骗。
②打电话进行恐吓
作案手段与冒充熟人诈骗基本相似,嫌疑人通过拨打事主手机,称事主得罪他人并以要对事主进行人身伤害相威胁的方式进行敲诈。侵害目标无固定对象。被侵害的事主既有职位较高的董事长、经理,也有普通的职员、农民。
案例:2007年8月,孟某接到一个恐吓电话,对方称其与他人有矛盾,让其将5000元钱汇入指定的帐户中摆平此事,不然就砍断其胳膊、腿,其家人也不会好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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