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ⅩⅩ银行代客外汇买卖业务暂行管理办法(过渡期)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帮助客户规避汇率风险,规范我行代客外汇买卖业务,
加强管理、防范风险,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代客外汇买卖业务”是指我行接受客户
委托,依据其委托指示在外汇市场上进行可自由兑换货币之间的买
卖交易,并根据交易金额收取一定比例的手续费的交易经营活动,包
括我行代客户从事资金管理所进行的外汇买卖交易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为过渡期代客外汇买卖业务暂行管理办法,其中
第七章的规定适用于综合业务系统已上线的分支行,其它各章规定
全行适用。
第二章、基本原则
第四条、独立判断原则。我行可以通过《汇市简评》或其他途径
向客户提供市场信息和评论,但不作为我行对客户提出的建议。各分
支行不得鼓励或诱导客户进行外汇买卖交易,客户按其独立判断作
出交易决定。
第五条、交割风险控制原则。办理即期外汇买卖交易,客户在卖
出币种的帐户中必须存有足够资金佘额;办理远期和掉期外汇买卖
交易,客户必须向我行以外币或人民币的形式交纳交易保证金,各分
支行也可为客户安排授信额度抵扣交易保证金。
第六条、不可撤消原则。客户委托我行办理代客外汇买卖业务,
交易一经成交即不可撤消,必须按我行出具的“外汇买卖成交确认:.
书”的内容如期办理交割。否则,无论出于何种原因,由此引起
的一切经济损失,概由客户承担。
第七条、交易、平盘和清算三分离原则。代客交易员与客户的前
台交易、自营交易员的平盘交易以及资金后台的交割清算应实行三
分离原则,以确保业务的公正性、制约性和监督性。
第八条、检查、监督原则。总行资金财务部对交易员的操作行为
进行部内监督;总行风险管理部定期检查资金财务部是否在核定的
授信额度范围内进行外汇买卖交易;总行清算中心检查资金财务部
提供的交易原始凭证是否完备-是否与客户的委托书以及交易对手
的确认书主要交易条款一致;总行稽核部作为银行内部监控部门,定
期或不定期对代客外汇买卖业务进行稽核检查。
第三章、代客外汇买卖业务的内部控制机制
第九条、我行代客外汇买卖业务经行长室授权由总行资金财务部
负责报价、交易和平盘。总行资金财务部授权代客业务交易员办理与
客户的外汇买卖交易,授权自营交易员办理代客外汇买卖交易的平
盘操作。
第十条、总行风险管理部为银行同业授信额度的审批和管理部
门,负责为交易对手核定外汇买卖授信额度,并根据交易对手情况调
整授信额度。风险管理部核定和调整的外汇买卖授信额度必须及时
通知资金财务部。风险管理部定期检查资金财务部是否在核定的授
信额度范围内进行外汇买卖交易。
第十一条、总行清算中心是代客外汇买卖业务后台资金清算的核:.
算部门,负责制定代客外汇买卖业务后台资金清算操作规程,及代客
外汇买卖交易的清算交割、核算确认工作。具体包括,审核资金财
务部提供的交易原始凭证是否完备-是否经有权人签字确认,根据客
户委托书、交易记录和交易单办理与客户和交易对手的清算交割-
会计核算,核对境外交易对手的确认书等。
第十二条、总行会计部负责为代客外汇买卖业务制定相关会计核
算办法,负责对代客外汇买卖业务的会计制度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三条、总行稽核部作为银行内部监控部门,每年定期或不定
期地对代客外汇买卖交易的授信额度使用情况、业务操作合规情况、
中后台管理落实情况以及该项业务的损益真实性情况进行稽核检
查,确保代客外汇买卖业务在合规的基础上稳健运作。
第十四条、各分支行负责代客外汇买卖业务在当地市场的推广和
营销工作,负责客户的保证金管理、授信额度的建立、相关文件的审
核和传递。
第四章、代客外汇买卖业务的服务对象
第十五条-委托我行办理代客外汇买卖业务的服务对象包括境内
机构和个人。
第十六条、境内机构委托我行办理代客外汇买卖业务,应具备下
列条件之一:
(一)具有真实进出口贸易背景或其他经济背景;
(二)自有现汇或现汇营运资金能确保其进行实盘交割,其自有
现汇资金必须是根据外管局有关要求可以合法保留的。:.
第十七条、个人委托我行办理代客外汇买卖业务,其自有现汇
资金必须能确保进行实盘交割。
第五章、业务种类、币种、金额和期限
第十八条、代客外汇买卖的业务种类包括即期外汇买卖、远期外
汇买卖和掉期外汇买卖。
(一)即期外汇买卖:在外汇买卖成交后两个工作日(含)以内
交割的交易;
(二)远期外汇买卖:在外汇买卖成交后两个工作日以上办理交
割的交易;
(三)掉期外汇买卖:在某交割日买入甲币种、卖出乙币种,同
时在另一个交割日买入乙币种、卖出甲币种,两笔交易金额相同、方
向相反。
第十九条、代客外汇买卖业务的币种包括:美元、欧元、曰元、
英镑、瑞士法郎、澳大利亚元、加拿大元、香港元、瑞典克朗、新加
坡元等可自由兑换的货币。上述币种以外货币的代客外汇买卖将根
据实际情况另行商定。
第二十条、代客外汇买卖业务的单笔金额应大于或等值于10万
美元,特殊情况需要低于起点金额的,将根据实际情况另行商定。
第二十一条、远期外汇买卖(包括掉期外汇买卖〉交易的期限一
般不超过180天。如期限确需超过180天,将根据实际情况另行商定。
第六章、办理代客外汇买卖业务的手续
第二十二条、客户向我行各分支行发出代客外汇买卖交易委托。:.
(一)客户应向我行各分支行提供相应的经贸活动背景材料,包
括经贸合同或相关的信用证等;或者客户能够提供证明其自有现汇
或现汇营运资金能确保其进行实盘交割的相关材料。
(二)客户应提供其卖出资金来源的证明和外汇帐号等。
(三)客户须填写“外汇买卖委托书”(附件一)一式二联,注
明委托单位、申请曰期、交易品种、买入货币与金额、汇率、卖出
货币与金额、交割曰期、委托有效期、贸易合同号码(如有用途、
买入货币帐号、卖出货币帐号、掉期第二次买入货币帐号和卖出货
币帐号(如有〕等,加盖法人公章,并由经办人签章,交我行各分
支行。
(四)若为远期外汇买卖(包括掉期外汇买卖〉交易,客户必须
以外币或人民币的形式向我行各分支行交纳交易保证金,各分支行
也可为客户安排授信额度抵扣交易保证金。
第二十三条、我行收到客户的“外汇买卖委托书”后,进行委托
处理。
(一)我行各分支行收到客户“外汇买卖委托书”后,负责审核
客户提供的有关证明、交易背景和账户资金凭证,并在“外汇买卖
委托书”开户银行栏签业务章,传真至总行资金财务部交易室,传
真后必须电话确认总行是否收到。委托书正本一联寄总行资金财务
部交易室,另一联由各分支行归档留存。
(二)各分支行应按业务种类扣划客户保证金。若为即期外汇买
卖,各行应按客户委托将足额卖出货币的金额扣帐转入客户保证金:.
账户(委托书上1‘卖出货币帐号”〉;若为远期外汇买卖(包括掉
期外汇买卖〕交易,各行应按客户委托卖出货币的金额乘以保证金
比率扣帐转入客户保证金账户(也可扣收人民币保证金)。各行也可
根据客户的资信程度给予减免交易保证金的授信额度安排。
(三)受理远期外汇买卖(包括掉期外汇买卖〉交易,各分支行
扣划保证金后,须向总行资金财务部出具“外汇买卖履约担保书”
(附件二)一式二联,加盖公章和有权签字人或授权人签章,一
联交总行资金财务部交易室,另一联由各分支行归档留存。
第二十四条、总行资金财务部交易室收到有效“外汇买卖委托
书”后根据客户委托汇率和国际市场情况选择最佳时机与客户成交。
第二十五条、与客户成交后,交易员对代客外汇买卖交易进行平
盘,平盘方式有1
(一)釆取逐笔对应平盘方式,以与客户委托相同的方向、币种、
金额、交割日期与同业交易对手进行平盘;
(二)根据我行外汇头寸情况,将客户交易头寸通过银行内部交
易转移到其他平盘交易头寸中汇总或轧差平盘。在汇率风险可控的
前提条件下,平盘金额和起息日可以与客户交易不一致。
(三)对于远期外汇买卖和掉期外汇买卖交易,根据我行头寸情
况,可以分拆成即期外汇买卖交易和货币市场交易进行平盘。
第二十六条、交易成交后,总行资金财务部交易员填写“客户委
托成交记录”〖附件三“客户委托成交记录”包括“分行联”和“清
算联”。交易员将“分行联”传真至相应分行,分行再传真至相应分:.
支机构作为记帐凭证;交易员将“清算联”连同相关交易记录、交
易单及“外汇买卖委托书”等及时交总行清算中心。
第二十七条、分行收到“客户委托成交记录(分行联)”后,必须
仔细核对成交记录的交易品种、交易方向、币种、金额、成交汇率、
交割曰期等交易要素是否与客户委托书要求一致,如交易要素有误,
必须通知总行资金财务部进行处理。
第二十八条、总行清算中心根据资金财务部送交的“外汇买卖委
托书”、“客户委托成交记录(清算联)”、交易单等进行清算处理。
第七章、综合业务系统处理及应急操作
第二十九条、系统过渡期内,新系统已上线的分、支行在代客外
汇买卖交易成交后,必须在成交日根据“客户委托成交记录(分行
联)”和“外汇买卖委托书”在综合业务系统中录入交易的相关要素,
包括买卖品种、币种组合、成交汇率、交易曰期、起息曰、买卖方
向、买入币种、买入金额、卖出币种、卖出金额、买入帐号、卖出
帐号等,其中买入帐号和卖出帐号与“外汇买卖委托书”中买入货
币帐号和卖出货币帐号一致,是我行与客户清算时的唯一帐号。录
入并经复核无误后上传总行清算中心。
第三十条、总行清算中心将分支行上传的交易要素与资金财务部
送交的“外汇买卖委托书”、“客户委托成交记录(清算联)”、客户
交易单等核对无误后,进行确认,从而系统自动完成相关记帐处理。
第三十一条、总行清算中心确认后,分支行在系统中打印“外汇
买卖成交确认书”〖附件四向客户出具。:.
第三十二条、因分支行上传交易要素与资金财务部送交的文本要
素不一致导致业务无法继续处理的,总行清算中心必须通知总行资
金财务部和相关分行。
第三十三条、因系统故障导致业务无法继续处理的,总行清算中
心根据资金财务部送交的“客户委托成交记录(清算联)”和“外汇
买卖委托书”手工记帐,分支行根据“客户委托成交记录(分行联〉”
和“外汇买卖委托书”手工记帐。
第八章、交易后跟踪
第三十四条、对已成交但尚未到期交割的远期外汇买卖和掉期外
汇买卖交易,总行资金财务部交易室将随时跟踪市场汇率波动情况,
当某笔交易造成客户的潜在亏损超过保证金或授信额度金额的707。
时,总行资金财务部将向各分支行发出“追加保证金通知书”(附件
五),各分支行应据此向客户追加保证金。
第三十五条、客户在收到通知书后,必须在三个工作曰内补缴追
加保证金金额,否则分支行有权要求总行将该笔交易按当时市场汇
率强制平盘,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客户承担。
第九章、交割清算
第三十六条、总行清算中心根据“客户委托成交记录〈清算联V’
及“外汇买卖委托书”在客户交割日向各分支行进行资金清算。
第三十七条、各分支行根据“外汇买卖委托书”、“客户委托成交
记录(分行联)”及“外汇买卖成交确认书”在客户交割日向客户进
行资金清算。:.
第三十八条、总行清算中心根据总行资金财务部的相关平盘交易
记录、平盘交易单对平盘交易进行清算。
第十章、交割曰期的变更
第三十九条、对已成交但尚未到期交割的远期外汇买卖和掉期
外汇买卖交易,如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推迟交割,客户应于交割曰前
五个工作日向各分支行另行书面委托,各分支行应将之作为新委托
处理。由于变更交割日期引起的一切额外支出概由客户承担。
第十一章、交易收费及分配
第四十条、我行对代客外汇买卖业务釆取以汇率点差的形式向客
户收取交易费用,总行对客户的报价中已包含我行应收取的点差收
入,分支行不得在总行报价上加减差价。
第四十一条、为鼓励各分支行积极开拓代客外汇买卖业务,总行
将对分支行进行收入分配。在每笔代客外汇买卖交易的交割日,总行
清算中心根据“客户委托成交记录〈清算联〗”,将我行点差收入的
607。分配给各分支行。
第十二章、附则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由ⅩⅩ银行总行制定并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本办法自文到之日起实施,如以前有关规定与本办
法相抵触,以本办法为准。
ⅩⅩ银行外汇买卖委托书
委托单位:编号:~0吓乂
申请日期:年月曰:.
交易品种:0即期0远期0掉期0其他
委托人买入货币与金额汇率委托人卖出货币与金额交割
日期
委托有效期自年月日时(北京时间〕起至年月日时止(北
京时间】贸易合同号码:
买入货币帐号:卖出货币帐号:
掉期第二次买入货币帐号:掉期第二次卖出货币帐号:
用途:开户银行签章:
备注:1委托单位签章1
委托单位有权签字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致ⅩⅩ银行:
本单位在此声明和保证:
1,现向你行申请按上述表内之交易内容进行外汇买卖,汇率同
意以你行的“外汇买卖确认书”为准^
2,为保证此项外汇买卖的交割,你行有权主动借记上述帐户^
3,若因外汇来源未落实不能履行外汇买卖交割而引起的损失由
本单位承担^
附件二:
外汇买卖履约担保书(样本】:.
编号:
致:ⅩⅩ银行总行资金财务部
根据(委托方)向你部提交的编号为的外汇买卖委托书,委托你
部按照:
外汇汇率:、卖出〈币种、金额):、买入〈币种、金额):、起
息日《年月日〉:
(掉期第二次外汇买卖交易:外汇汇率:、卖出(币种、金额、:、
买入(币种、金额、:、起息日〈年月日〉:〉
ⅩⅩ银行分行、直属支行作为上述代客外汇买卖业务委托担保
人在此确认:
口已收妥委托方交易保证金\
口已向委托方安排减免保证金的授信额度\
担保人保证在起息日(即交割日〉按期支付委托你部卖出外汇的
全部金额。一旦委托方逾期支付或无力支付上述外汇金额,担保人
将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经济损失。并授权你部在交割日直接借、贷
记担保人在总行的有关帐户。
担保人1
〔公章〉
有权签字人或授权代表签章:
年月曰
客户委托成交记录(清算联)
编号::.
致:总行清算中心:
根据客户委托,我部已就以下代客外汇买卖业务与客户成交。
1、客户外汇买卖委托书编号:
2、我行交易单编号:
3、客户委托交易品种:
口即期口远期口掉期
4、客户委托成交卖出币种、金额:
客户委托成交买入币种、金额:
客户委托成交汇率:
我行平盘成本汇率:
5、掉期第二次外汇买卖交易:
客户委托成交卖出币种、金额:
客户委托成交买入币种、金额:
客户委托成交汇率:
我行平盘成本汇率:
6、总行向分行让利币种和金额:
1、客户委托成交日期:年―月―曰8、客户委托交割曰期:
年月曰
ⅩⅩ银行总行资金财务部经办交易员:
复核交易员:
年月日
客户委托成交记录(分行联):.
编号:
致:ⅩⅩ银行分行、直属支行:
根据(客户名)委托,我部已就以下代客外汇买卖业务与客户成
交。
1、客户外汇买卖委托书编号:
2、客户委托交易品种:
口即期口远期口掉期
3、客户委托成交卖出币种、金额:
客户委托成交买入币种、金额:
客户委托成交汇率:
4、掉期第二次外汇买卖交易:
客户委托成交卖出币种、金额:
客户委托成交买入币种、金额:
客户委托成交汇率:
5、总行向分行让利币种和金额:
6、客户委托成交日期:年月―曰
7、客户委托交割曰期:年月曰
ⅩⅩ银行总行资金财务部经办交易员:
复核交易员:
年月日
:.
致1〈客户名、
根据贵单位外汇买卖委托书(编号:〉,我行已按外汇汇率:,卖
给你方〈币种、金额〕:,从你方买入〈币种、金额〕:,交割日期为
1。
掉期第二次外汇买卖交易:外汇汇率:,卖给你方〈币种、金额、:,
从你方买入〈币种、金额):,交割日期为1。
注:
如上述委托系远期外汇买卖(包括掉期外汇买卖〕交易,请贵单
位在交割日前两个银行工作日将委托卖出货币扣除保证金后的部分
划入你方在我行的保证金帐户。
ⅩⅩ银行年月日
追加保证金通知书(样本〉
致1(客户名)
贵单位与我行已成交的外汇买卖交易〖成交确认书编号,外汇
汇率:,你方买入〈币种、金额〉:,你方卖出〈币种、金额〕:,交
割日:;掉期第二次外汇买卖交易:外汇汇率:,你方买入〈币种、
金额〉:,你方卖出、币种、金额〉:,交割日:^,
由于外汇市场汇率频繁波动,汇率上涨,汇率下跌,需追加交
易保证金〖币种、金额):。请贵单位自接到本通知书起三个银行工
作日内将上述款项划至你方在我行开立的保证金帐户。
ⅩⅩ银行总行资金财务部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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