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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户口注销证明范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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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能证明死亡公民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号、死亡时间、死亡地点、死亡原因、户口注销时间即可。然后由派出所加盖公章。如果有介绍信,直接按介绍信开具也行。
户口是个法律概念,在我国已经有两千多年的历史了。在《辞海》(1989年版)中对户的含义有六种解释,其中有两种是对我们现在常说的户口管理中的户的概念的概括和抽象。
死亡登记和注销户口注意事项:
验核医院出具的《死亡医学证明书》或《死亡鉴定书》或《尸体火化证明书》、死者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办理。公民正常死亡的提供《死亡医学证明》、《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注销户口。
公民在家死亡的,须由社区或村委会出具证明,提供死亡人《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由直系亲届申报户口注销。
非正常死亡的公民,根据公民直系亲届的申报,提供公安部门出具死亡证明、死亡人《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注销户口。社区民警应及时掌握情况,督促社区内常住人口为死亡亲届注销户口。
公民因被害、自杀、意外事故等非正常原因死亡或死因不明的,派出所应根据死者家届或发现人的申报和《法医鉴定书》或死亡地公安机关其他有关证明,经过核实,办理死亡登记手续。
公民在迁移途中死亡,如果是单身迁移的由死亡地户口登记机关在其迁移证上注明途中死亡情况,将其迁移证寄给迁入地户口登记机关,由迁入地户口登记机关办理迁入和死亡登记。全户迁移的应在迁移证上注明死者的死亡原因、日期和地点,由迁入地户口登记机关办理迁入和死亡登记。
婴儿出生后,在申报出生前死亡的,应当同时申报出生和死亡两项登记,但不在户口簿和常登表、人口信息计算机上登记,婴儿出生时已经死亡的,则不进行出生和死亡登记。
公民被宣告死亡的,由利害关系人持人民法院死亡判决书向被宣告死亡公民常住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报死亡登记。
被宣告死亡的公民重新出现或者确知其没有死亡,由本人或利害关系人持人民法院撤销死亡宣告判决向被宣告死亡公民常住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报恢复户口。上述两项,应在人民法院判决后30天内申报。
办理步骤及注意事项死亡注销手续齐全的,公安派出所应当场办理注销手续,在办理死亡户口注销的同时收缴死亡公民的居民身份证,剪角作废后进行登记保存,统一销毁。
死亡户口注销证明怎么写需要家届前往派出所办理户口注销的。
《中华人民共和条例》第八条第一款:公民死亡,城市在葬前,农村在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届、抚养人或者邻居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死亡登记,注销户口。居民如在暂住地死亡,由暂住地户口登记机关通知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注销户口。
第九条:婴儿出生后,在申报出生登记前死亡的,应当同时申报出生、死亡两项登记办理死亡登记和户口注销手续所需材料1、户主、亲届、抚养人或者邻居申报申请;2、公民死亡医学证明等相关证明。
死亡后,注销户口证明样本死亡注销户口证明死亡注销户口证明死亡注销户口的手续:
1、证明公民死亡的证明材料;(凭医院、殡仪馆、或村居委会意见)2、死亡人员原户口本、身份证;3、户口登记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相关家庭关系的法律法规:
《婚姻法》第二十八条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第三十条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十涉父母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
(一)正常死亡的,凭医疗卫生部门出具的《死亡医学证明书》或村(居)委会证明、家届申请办理注销户口手续;(二)非正常死亡的,凭相关公安主管部门出具的死亡报告书办理注销户口手续;(三)公民被法院宣告死亡的,凭法院宣告死亡判决书注销其户口;(四)对公民死亡其户口未被及时注销的,公安派出所应当经调查核实、履行书面告知和亲届签字的手续后,凭相关证明材料注销死亡公民的户口。对不主动注销户口的,凭村(居)委会证明,经辖区民-警调查核实,履行告知后,予以注销户口。对其中查找不到死亡公民亲届的,凭村(居)委会证明,经辖区民-警调查核实后注销死亡公民的户口。
死亡注销户口法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条例》、公安部《办理户口居民身份证工作规范》申请条件申报材料《死亡医学证明书》或《死亡鉴定书》、户口雹身份证办理时限法定时间:1天承诺时间:1天收费标准及依据无一、由死者户主、亲届、抚养人或者邻居持单位或居(村)委会证明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死亡登记,注销户口。
二、公民如在暂住地死亡,由暂住地公安派出所通知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注销户口。
申办手续:
居民死亡,在其死亡后十五天之内由死亡人员的户主或其家届、监护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持
《户口簿》、死者《居民身份证》、本市医院出具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或本市公安部门出具的《居民死亡确认书》或卫生防疫部门出具的《居民死亡推断书》,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死亡注销户口手续。派出所受理后,签发《殡葬证》,收缴死者《居民身份证》。
暂住人口在暂住地死亡,由暂住地的户主持死者《居民身份证》、本市医院出具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或本市公安部门出具的《居民死亡确认书》或卫生防疫部门出具的《居民死亡推断书》,到暂住地派出所报告。暂住地派出所受理后,签发《殡葬证》,并及时通知死亡者常住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常住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根据暂住地派出所的通知和死者家届的申报,办理死亡注销户口手续,同时收缴死者《居民身份证》。
怎样开死亡证明,和注销户口证明啊?
一、开死亡证明死于医疗卫生单位的,凭《死亡医学证明》;对公民正常死亡无法取得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的,凭居(村)委会或卫生站(所)出具的证明;非正常死亡或卫生部门不能确定是否届于正常死亡者,凭公安司法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已经火化的,凭殡葬部门出具的火化证明。
二、注销户口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条例》第八条第一款:
公民死亡,城市在葬前,农村在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届、抚养人或者邻居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死亡登记,注销户口。居民如在暂住地死亡,由暂住地户口登记机关通知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注销户口。第九条:婴儿出生后,在申报出生登记前死亡的,应当同时申报出生、死亡两项登记。
办理死亡登记和户口注销手续所需材料1、户主、亲届、抚养人或者邻居申报申请;2、公民死亡医学证明等相关证明。
办理死亡登记和户口注销手续办理程序申请T窗口受理T现场审查T办理办理时限:当场办理收费标准:不收费死亡登记和注销户口注意事项:
(1)公民因被害、自杀、意外事故等非正常原因死亡或死因不明的,派出所应根据死者家届或发现人的申报和《法医鉴定书》或死亡地公安机关其他有关证明,经过核实,办理死亡登记手续。
(2)公民在迁移途中死亡,如果是单身迁移的由死亡地户口登记机关在其迁移证上注明途中死亡情况,将其迁移证寄给迁入地户口登记机关,由迁入地户口登记机关办理迁入和死亡登记。
全户迁移的应在迁移证上注明死者的死亡原因、日期和地点,由迁入地户口登记机关办理迁入和死亡登记。
婴儿出生后,在申报出生前死亡的,应当同时申报出生和死亡两项登记,但不在户口簿和常登表、人口信息计算机上登记,婴儿出生时已经死亡的,则不进行出生和死亡登记。
公民被宣告死亡的,由利害关系人持人民法院死亡判决书向被宣告死亡公民常住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报死亡登记。被宣告死亡的公民重新出现或者确知其没有死亡,由本人或利害关系人持人民法院撤销死亡宣告判决向被宣告死亡公民常住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报恢复户口。上述两项,应在人民法院判决后30天内申报。
办理步骤及注意事项死亡注销手续齐全的,公安派出所应当场办理注销手续,在办理死亡户口注销的同时收缴死亡公民的居民身份证,剪角作废后进行登记保存,统一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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