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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八)对我国刑罚执行的影响.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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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八)对我国刑罚执行的影响
摘要:刑法修正案(八)对涉及刑罚执行法律规范的修改和完善,蕴涵着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行刑社会化以及刑罚个别化的立法精神。对刑罚执行内容的重度调整,必将给刑罚执行工作带来深刻影响,使我国的刑罚执行面临诸如非监禁刑的具体执行、监狱压力增大、新型罪犯的改造质量等一系列新的挑战。
关键词:刑法修正案(八);刑罚执行;宽严相济;社区矫正
中图分类号:DF61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2663(2011)03―0057―03

刑法、刑事诉讼法和监狱法同属于刑事执行法的范畴,三者共同奠定了刑罚执行工作的法律基础。但是现行刑法的内容中,涉及刑罚执行方面还有许多不尽完善和合理的规定。此次刑法修正案(八)对刑罚内容作了重要的补充和修改,对于我国刑罚执行法制的建设和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一、刑罚执行法律制度进一步规范

(一)刑罚结构更趋合理
我国的刑罚结构存在死刑偏重、生刑偏轻等问题,需要通过修改刑法适当调整。刑法修正案(八)修改的重点之一,即完善死刑法律规定,适当减少死刑罪名,调整死刑与无期徒刑、有期徒刑之间的结构关系。
。刑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需要并罚的,并罚后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实践中有一些犯罪分子一人犯有较多罪行,被判处有期徒刑的总和刑期较高,如果只判处最高二十年有期徒刑,难以体现罪刑相适应的刑法原则,应当适当提高这种情况下数罪并罚时有期徒刑的上限。据此,修正案(八)第十条第一款规定:“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刑法修正案(八)取消了近年来较少适用或基本未适用过的13个经济性、非暴力犯罪的死刑罪名,%。

(二)完善几种特殊人从宽处理的规定
尽管我国刑法有对未成年人犯罪予以从宽处理的规定,但是刑法未明确规定对老年人犯罪予以从宽处理。刑法修正案(八)第一条、第三条、第六条、第十一条、第十九条规定了对未成年人和老年人从宽处理,具体是:;、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犯罪,只要符合缓刑条件的,应当予以缓刑;,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免除其前科报告义务。

(三)规范非监禁刑的适用以及监督管理
针对实践中对管制、缓刑、假释的监管不力情况,在刑法中规定,对管制、缓刑、假释等犯罪分子实行社区矫正。
、缓刑、假释执行方式:
修正案(八)的第二条规定,“对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第十三条规定,“对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第十七条规定,“对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可以看出。关于管制、缓刑以及假释的执行主体由原来的公安机关转变为实施社区矫正的机构。立法者明确将社区矫正这种非监禁刑纳入了刑法范畴,在构建科学的刑罚体系方面迈进了一大步。

、缓刑、假释的监督管理内容:
修正案(八)第二条规定,“判处管制,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违反第二款规定的禁止令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这条内容表明了对判处管制刑罪犯的义务性规定,管制刑的执行主体的转变,以及明确了被判处管制刑的罪犯违反禁止令的法律后果,增加缓刑罪犯的义务性规定,即第十一条第二款的禁止令,并将违反该禁止令的作为撤销缓刑的一个条件。

(四)量刑制度的完善
:
特殊累犯除危害国家安全犯罪外,增加“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这意味着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任一类罪的,都以累犯论处。修正案
(八)第十二条还规定,“对于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不适用缓刑”。
,扩大从轻处罚范围:
第八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对立功而言则是缩小其从轻处罚的范围,即第九条删去了刑法第六十八条第二款“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规定。

(五)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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