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床合理用药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临床用药管理,切实做到因病施治,合理、规范、安全、经济使用药物,根据《药品管理法》、《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和《处方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制订临床合理用药管理实施意见。
第二条医院临床用药管理检查小组要加强对临床用药的管理,认真履行监督、检查职责。
第二章抗菌药物使用原则、指征、剂量、疗程
第三条应用抗菌药物指征:“诊断为细菌性感染者”或“由真菌、结核分枝杆菌、非结核分枝杆菌、支原体、衣原体、螺旋体、立克次体及部分原虫等病原微生物所致的感染”。缺乏细菌或无其他病原微生物感染的证据,诊断不能成立者,以及病毒性感染者,均无指征应用抗菌药物。
第四条尽早查明感染病原,根据病原种类及细菌药物敏感试验结果选用抗菌药物。住院患者在使用抗菌素前,应先留取相应标本作细菌培养及药物敏感试验。危重患者在未获知病原菌及药敏结果前,可进行经验治疗,获知细菌培养及药敏结果后,根据药敏结果调整给药方案。对重症感染使用抗菌药物达7天以上,必须进行细菌培养及药物敏感性试验或病原学检测。应用抗菌药物超过7天未做细菌培养及药敏试验或病原学检测者均按不合理用药处理(结核病除外)。
第五条应选用适宜的给药方案、剂量和疗程。
(1)、轻症感染应选用口服给药,不必采用静脉或肌肉注射给药;重症感染、全身性感染患者初始治疗应静脉给药,以确保药效;局部好转能口服时应及早转为口服给药。
(2)、抗菌药物的局部应用宜尽量避免,局部应用易引起过敏反应或导致耐药菌产生;治疗全身性感染或脏器感染时应避免局部应用抗菌药物;抗菌药物的局部应用只限于少数情况,如某些皮肤表层、口腔、阴道等黏膜表面的感染,包囊性厚壁脓肿及眼科感染等;局部用药宜采用刺激小、不易吸收、不易导致耐药性和不易导致过敏反应的杀菌剂,青霉素类等易产生过敏反应的药物不局部应用,氨基糖苷类等中毒性药物不可局部滴耳。
(3)、给药剂量按各种抗菌药物的治疗剂量范围给药。剂量不宜过大或过小,过小起不了治疗作用,反可促使细菌产生耐药性,剂量过大易产生毒副作用。治疗重症感染(如败血症、感染性心内膜炎等)和抗菌药物不易达到的部位感染(如中神以系统感染等),抗菌药物剂量宜较大(高限);而治疗单纯性下尿感染时,则可应用较小剂量(低限)。
(4)、给药次数:为保证药物在体内能最大地发挥药效,杀灭感染灶病原菌,应根据药物代谢动力学和药效学相结合的原则给药,青毒素类、头孢菌素类和其他B内酰胺类、大环内酯类、克林霉素等消除半衰期短者,应一日2~3次给药。氟奎诺酮类、氨基糖苷类可一日给药一次(重症感染例外)。
(5)、疗程:抗菌物疗程因感染不同而异,一般宜用至体温正常、症状消退后
72-96小时。但败血症、感染性心内膜炎、骨髓炎、化脓性脑膜炎、伤寒、布普
菌病、结核病等不在此例。
(6)、联合应用抗菌药物需有明确的指征:
临床多数感染用一种抗菌药即可控制,联合用药徒然增加不良反应和治疗费用;同类药物联合应用,除抗菌作用相加外,毒性也是相加的。下列情况时有联合用药指征:
A、原菌尚未查明的严重感染、包括免疫缺陷者的严重感染。
B、单一抗菌药物不能控制的需氧菌及厌氧菌混合感染,二种或二种以上病原菌感染。
C、单一抗菌药物不能有效控制的感染性心膜炎或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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