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论
经济法含义:“有关经济的法”、广义经济法民法
包括商法
部门经济法中的重要内容
涵括规范社会经济关系的重要基本法律
民法概念: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体系。
基本原则:(民法上的平等是形式平等,特权、身份的对立物)
商事主体商事主体法
商事关系商法体系
商事行为商事行为法
商法基本特点:
商法的基本原则:
经济法概念:是调整国家干预本国经济过程中所形成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体系由市场规制法、宏观调控法组成
原则:
民事法律关系概念:是由民法所调整的、在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以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要素:民事主体概念:参与民事法律关系,享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人
内容:指民事主体所享受的民事权利和承担的民事义务
民事权利
概念:民事主体为实现其民事利益而享有的受法律保障的行为界限,是民法的中心概念
人身权与财产权
支配权、请求权、抗辩权、邢成权
绝对权与相对权
分类:
民事法律关系最重要的客体——物
概念:与当事人的意志有关的、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活动,是最重要的民事法律事实
分类:①合法行为和违法行为
②表意行为(最主要的民事法律事实)和事实行为
概念:又称自然事实,是指与当事人的意志无关的、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情况
包括:①状态:某种客观情况的持续②事件:某种客观情况的发生
民事法律事实概念:根据民事法律规范之规定而导致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情况
民事法律事实分类:
民事法律行为的特征:
须以意思表示为要素
意思表示:行为人将其期望发生某种法律效果的内心意志以一定方式表现于外部行为的过程
须以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
必须是一种合法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实质要件
概念:民事法律行为产生相应法律效力所必备的要件
:完全民事行为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其他形式)
法律行为无效的原因:
以欺诈、胁迫手段实施的损害国家利益的行为
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行为
损害国家、社会或第三人利益
违反公序良俗
可变更、可撤销的法律行为种类
基于重大误解所实施的法律行为
显失公平的法律行为
效力待定的法律行为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与其年龄、智力、健康状况不相适应的法律行为
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的法律行为
无权处分行为
物权法基本原则
物权法定原则包括①物权类型强制(物权种类) ②物权类型固定(物权内容)
一物一权原则包括①一个物之上只能成立一个所有权②一个物的部分不能成立独立的所有权③集合物上原则上不能成立所有权
公示、公信原则不动产物权的公示方法:登记动产物权的公式方法:交付
所有权的特征:
完全性
整体性
弹力性
永久存续性
所有权的权能:
占有
使用
收益
处分
用益物权概念:非所有人对他人所有之物所享有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用益物权法律特征:
是一种他物权
以使用和收益为内容的限制物权
为独立物权
客体不限于不动产
用益物权种类: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
建设用地使用权概念:指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享有的,利用国有或集体土地、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用益物权
居住用地:70年
工业用地:50年
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50年
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
综合或其他用地:50年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存续期间:
担保物权概念:与用益物权相对应的他物权。指为确保债务的实现而设立的、以直接取得或支配特定的交换价值为内容的权利
担保物权种类:抵押权、质权、留置权
担保物权的法律特征:
以确保债务的履行为目的
在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财产上设定的权利
以支配担保物的交换价值为内容
具有从属性和不可分性
抵押权概念:债权人对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的不转移占有的、作为债务履行担保的财产,于债务人不履行责任时得就其卖得价金优先受偿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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