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延庆区行政职权事项基本信息表.doc北京市延庆区行政职权事项基本信息表
事项名称
对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处方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子项名称
实施机关
北京市延庆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事项编码
事项类别
行政检查
设定依据
《处方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53号
实施对象
公民、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及其他组织
实施流程
见附件
联系电话
69141380
监督电话
69187481
备注
附件
行政检查类行政职权运行通用责任清单
序号
运行环节
责任事项
1
(一)制定方案
实施检查前应当依法制定含有正当理由、事项和内容的检查方案。
2
同一行政机关多个内设机构和下属机构对同一当事人不同事项的行政检查,能够合并检查的应当合并检查。
3
上下级行政机关应当按照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相结合的原则合理划分检查范围,避免重复检查。
4
(二)实施检查
依照检查方案规定的时限、范围开展检查。
5
实施检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检查方案。
6
依法查阅资料、查看现场、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取证。
7
实施检查应当不影响当事人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与生活。
8
依法告知当事人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及处理意见,对不服处理意见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9
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应当予以制止和纠正。
10
实施行政检查中不得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严禁吃、拿、卡、要。
11
不得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检查职责。
12
(三)事后监管
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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