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国防教育条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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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列表 文档介绍
【标题】福建省国防教育条例页码,1/2
    【标题】      福建省国防教育条例
    【内容分类】  其他
    【文号】     
    【颁布部门】  福建省人大常委会
    【颁布日期】  1992年04月19日
    【生效日期】  1992年04月19日
    【正文】
 
    全文
    第一条  为加强国防教育,振奋民族精神,促进国防建设和经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兵役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国防教育是对公民进行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国防观念的教育,是增强公民国防意识,自觉履行国防义务、
保卫社会主义祖国的全民教育。
    第三条  国防教育是党的基本路线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是全社会的共同责
任。
   
    第四条  接受国防教育是公民依法享有的权利和应尽的义务。
    第五条  国防教育应贯彻统筹安排、因人施教、注重实效、长期坚持的方针,坚持重点教育与普及教育相结合、集
中教育与分散教育相结合、理论教育与行为教育相结合、学校教育与社会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等单位的干部,特别是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现役军人、基干民兵(一类
预备役人员),高等院校、各类中等学校学生为国防教育的重点对象;其他公民为国防教育的普及对象。
    第七条  国防教育的基本内容和要求:
    (一)国防理论。主要学习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毛泽东军事思想,中国共产党的建军原则,无产阶级战争观,人
民战争思想,提高对新时期国防地位作用的认识。
    (二)国防精神。主要进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革命英雄主义精神教育,发扬“国家兴亡、匹夫有责”的传统美
德,忠于祖国、忠于人民。
    (三)国防历史。主要学习中国近、现代史,了解中华民族的荣辱史,振奋民族精神。
    (四)国防法制。主要学习国防、军事的有关法律、法规,明确公民的国防义务和相应的权利。
    (五)国防动员。主要学习战时兵员动员、国民经济动员、科技动员和动员制度等方面的知识。
    (六)优良传统。弘扬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光荣传统,增强军政军民团结。
    (七)国防时事。主要进行国内、国际形势教育,树立居安思危、有备无患的思想。
    (八)国防常识。主要进行我国武装力量体系和现代战争的基本知识的教育。
    (九)国防体育。发扬爱军习武精神,开展体育达标和军事体育锻炼,培养勇敢顽强、令行禁止的作风,加强组织
纪律性。
    第八条  省、市(地)、县(市、区)人民政府设立国防教育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设立国防教育领导小组,
领导和管理国防教育工作。
    各级国防教育委员会由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军事机关和工会、共青团、妇联及其它有关单位的负责人组成,主
任委员由本级人民政府的负责人担任。
    省国防教育委员会设秘书长主持日常工作,并设副秘书长3━5人协助秘书长工作;秘书长、副秘书长均由委员兼
任。
    第九条  各级国防教育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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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7-1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