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款及车辆质押担保合同
贷款方(质押权人):
借款方(质押人):某某有限责任公司
一、借款金额:借款方向贷款方借款人民币万元。
二、质押担保条款:
1、借款方愿意以其所有的车辆为贷款方的债权提供质押担保。
质押车辆的基本状况:
车主名称: 车辆类型:
车牌型号: 车辆号码:
颜色: 车驾号:
发动机号: 已行使里程: (初次)登记日期: 车辆购置附加费证编号:
养路费证有效期限:
2、质押车辆的价值
该质押车辆账面价值为元,评估值为元,现甲、乙双方商定质押车辆的价值总额为元。
3、质押物的交付、登记
(1)该质押车辆车辆应当在本合同签订后的三日内交付给贷款方;质押期间,该质押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正本、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正本、车辆购置税收据正本等交由贷款方保管。
(2)、本合同签订后三日内,借款方负责到有关车辆管理机关办理质押车辆登记手续,贷款方对此予以协助,由此产生的费用全部由借款方承担。
4、借款方的义务
(1)借款方应将质押车辆在质押期间向当地保险机构投以机动车辆保险,保险受益人为贷款方。借款展期的借款方应办理延长投保期的手续。质押车辆在质押期间,其保险到期的,借款方应在保险到期前30日内到当地保险机构续保,保险受益人为贷款方。贷款方有权主动代办保险,保险费由借款方承担。保险项目如下: 1、机动车辆损失险; 2、机动车辆强制险; 3机动车辆座位险; 4、第三者责任险; 5、盗抢险; 6、自燃险。
(2)在抵押期内抵押车辆发生保险事故,甲方有权将保险赔偿金提存。在借款到期后,如乙方不能按期偿还借款,致使甲方承担担保责任的,甲方有权用保险赔偿金清偿借款及甲方为实现债权支出的费用,不足清偿的,甲方有权另行向乙方追偿。
(3)、本合同项下质押车辆的保险凭证均交贷款方保管。
(4)质押期间,未经贷款方书面同意,借款方不得以出售、出租、赠与等方式转让或以其他方式处分质押车辆,也不得对质押车辆增、拆、改、修。否则,贷款方保留向借款方追索的权利。
(5)质押期间,经贷款方书面同意,借款方转让质押车辆所得的价款优先向贷款方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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