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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牲畜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疫苗供应管理办法.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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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列表 文档介绍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口蹄疫和高致病性禽流感疫苗的供应与管
理,根据国家和省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口蹄疫和高致病性禽流感实行强制免疫,疫苗经费
由中央财政、省级财政和市县级财政按比例分级承担,疫苗对
养殖场(户)免费供应,不得收取疫苗费。
第三条各级财政承担的口蹄疫疫苗补贴经费按财办农
〔2001〕77 号、农明字〔2006〕13 号和辽政发〔2001〕44 号
文件规定执行。即牛亚洲Ⅰ型-O 型双价疫苗中央财政承担60%,
省、市县各承担 20%。猪 O 型口蹄疫疫苗我省猪全部用浓缩疫
苗,中央财政按普通苗补贴 60%,按浓缩疫苗折算后,中央财
政补贴剩余部分,由省、市县财政各承担 50%。如中央另有规
定执行新的规定。
各级财政承担的高致病性禽流感疫苗补贴经费按农明字
〔2006〕13 号、辽财农〔2004〕125 号文件规定执行。即中央
财政承担 50%,省财政承担 30%,市县财政承担 20%。
第二章疫苗供应
第四条全省的牲畜口蹄疫和高致病禽流感疫苗由省动物
防疫站统一组织供应。
第五条各地依据本辖区内上年度动物饲养量和本年度动
物实际存栏量核定疫苗使用计划。各地于每年 1 月 15 日前将
本地区所需疫苗计划上报省动物防疫站。
健全疫苗需求计划和使用情况逐级上报制度。确保疫苗及
时采购与供应。
第六条省动物防疫站对各地上报计划进行汇总、核实,确
定全省的疫苗使用计划。报省动物卫生监督管理局批准后执
行。
第七条疫苗通过招标方式订购。
第八条保证市、县财政承担的疫苗补贴经费及时、足额汇
到省动物防疫站账户。因疫苗补贴经费问题而导致疫苗不能按
时供应的,后果由各市自负。
第九条中央财政和省财政承担的补贴经费由省财政厅与
疫苗厂家结算。市、县财政承担的补贴经费由省动物防疫站与
厂家结算。
第十条严格禁止虚报疫苗计划套取国家资金。
第三章疫苗管理
第十一条各级动物防疫部门必须具备符合疫苗贮存和运
输技术标准的冷链设施与设备。确保灭活疫苗在 2-8℃条件下
贮存和运输,冻干苗在-20℃条件下贮存和运输。
第十二条设专人管理,每天查看疫苗贮存的设备设施运行
情况,详细记录,确保疫苗质量。
第十三条建立疫苗入库验收制度。详实记录疫苗生产厂
家、品种、入库时间、数量、批准文号、批号、有效期等。验
收人检查疫苗质量合格后签字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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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7-1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