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湖北省木材流通管理条例页码,1/2
湖北省木材流通管理条例
【颁布日期】19990604
【实施日期】
【失效日期】
【法规分类】地方法规
【内容分类】林木
【颁布单位】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内容】
《湖北省木材流通管理条例》已由湖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0次会议于1999
日通过,现予公布施行。
【章名】全文
第一条为了维护木材流通正常秩序,保护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保护生物多样性,促进生态环境
现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木材流通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木,是指各类木、竹及木竹制品,以及以木竹为原(燃)料、消耗木竹资源较
品。具体品种由省人民政府规定。
本条例所称木材流通,是指木材经营、加工、运输活动。
第四条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木材流通
作。
各级计划、财政、税务、工商、物价、公安、交通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木材
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鼓励木材经营、加工企业建立原料林基地。鼓励综合利用木材和对木材进行深加工。鼓励
广使用木材代用品。对进口木材和合法进入本省的外省(市、区)木材,免收林业规费。
第六条木材经营、加工企业的规模与布局,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依据当地和周边地区的林木
况、森林采伐限额、木材来源情况确定。
第七条新建、扩建、改建以木材为原(燃)料的生产、加工企业,应报经当地市、州以上林业主
行森林资源论证和审查同意。
计划部门审批新建、扩建、改建以木材为原(燃)料的生产、加工企业项目,必须对森林资源论证
审查;未经市、州以上林业主管部门进行森林资源论证并获其同意的,不得批准立项。
第八条木材经营、加工企业和个体经营户,必须向当地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木材经营
可证后,方可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
符合下列条件的,方可发给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
(一)木材来源合法;
(二)有与加工规模相适应的固定场所;
(三)有与加工规模相适应的技术、设备。
木材加工企业必须经过森林资源论证和审查同意。
林业主管部门对办理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的申请,凡具备条件的,应在十五日内办理完毕。
第九条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由省林业主管部门印制,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核发和管理。
禁止无证或使用伪造、买卖、转让或过期的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从事木材经营、加工活动。
第十条木材生产者销售木材,必须出具林木采伐许可证;农村居民出售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
林木所生产的木材,应出具当地林业工作站或村民委员会的证明。
第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到木材采伐地区收购、加工无采伐许可证采伐的木材。
第十二条重点产材县(市、区)、乡(镇)的木材收购由林业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在重点产材县
区)、乡(镇)收购木材,必须由产地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批准。重点产材县(市、区)、乡(镇)由省
确定。
第十三条建立木材交易市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加强对木材交易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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