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店案例分析
酒店人资部
案例1
原酒店西餐部员工王某,利用工作之便,在收取客人购烟现金后,未交到前台收银,而是私自外出买回客人所购烟品补上空缺,由此赚取差价,据推断该员工应为屡次犯错。此次行为虽未给酒店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但反映出该员工损公利己、职业道德败坏的道德品质问题。经酒店研究决定,对王某予以无薪开除的处理。
分析
该员工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违反了服务人员职业道德,属于严重渎职。
该员工虽每次犯案涉及金额较小,但属多次犯案。
按照我国刑法中对偷窃罪的定义为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窃取或者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其该员工的行为已构成偷窃。
案例2
原管家部楼层员工杨某,在客人办理退房手续时,对客人所入住的房间进行查房时,将客人遗留在房间里的钱包私自收藏。后经客人反映,酒店保安部及管家部联合调查,将客人物品找回,追回了客人¥700现金损失。
分析
此次事件的发生给酒店造成了严重的不良影响。本应将其扭送执法机关,但念其年轻,并且本着治病救人的态度,经酒店研究决定,对杨某予以无薪开除处理,并在全酒店通报的处理。
利用工作之便,私拿客人遗留物品。
补充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05修订)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
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
第三条中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的标准如下: (一)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五百元至二千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二)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三)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
案例3
管家部楼层领班张荣群,在2月23日早上检查退房时发现客人遗留约9万元现金后及时上报了上级主管,从而在客人返回寻找时能够立即归还客人,为酒店树立了良好的形象。为表彰她这种拾金不昧的精神,在员工中树立积极的榜样,酒店特给予张荣群同志200元的现金奖励,并在全酒店范围内进行了通报表扬。
案例4
08年1月,前台一位见习主管因工作
问题与其上级发生争执,且情绪较为激动,语言较为过激。事情发生时,前厅休息区有两位客人正在休息,且各部门管理人员和前台部分员工均在场。事件发生后,酒店原定对其进行劝退处理,念其平时工作认真负责。故酒店采取了撤销其见习主管资格,将为领班。
分析
员工不得当众顶撞上司,即便你对上司所安排的工作或其他有不同意见,可以在私下另找时间与其沟通。
在酒店营业场所,员工不得大声喧哗,不得奔跑,不得有不雅行为。
凡酒店员工一律不能与客人争执,甚至吵架。
案例5
原西餐部服务员黄某因不服从领班对其的工作安排,与领班当场发生口角,后酒店对其进行了劝退处理。该员工在离开酒店后,于当天晚上10点多纠集10多个社会人士到酒店对该领班进行报复,所幸酒店保安制止及时,有效的控制事态的发生,未出现人员伤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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