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著作权授权的新路径
[摘要]通过对我国政府网站著作权管理现状的调查,分析当前我国政府信息著作权授权存在的问题。在此基础上,对“开放内容授权”模式的内涵和特点进行阐述,分析政府信息著作权授出适用该模式的制度优势。在借鉴英国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提出我国政府信息资源开发中著作权管理的开放策略。
[关键词]政府信息开放内容知识共享许可
[分类号]G253
过去几十年来,政府信息。资源开发已经成为世界各国政府的重要议题之一。尤其是美国和欧盟,相继制定了各自的政府信息资源开发战略,成为该领域的领导者。这些公共信息政策的制定和实践不仅增加了政府的透明度,提高了政府的办事效率,还形成了巨大的政府信息消费市场,在政治、经济和社会层面都获得了成功。
政府信息资源开发利用的过程中,值得思考的是政府信息享有著作权是否会造成信息市场发展的一项障碍。因为政府享有著作权的同时限制了私有企业对信息市场开发的潜力,也有可能形成市场的垄断…;但另一方面,如果采取过于简单的方式将所有政府信息置于公共领域,可能会导致公共和国家资产被私有部门不当利用,不能给承担信息创造成本的政府或纳税人带来任何好处。
为了使公众能更广泛地获取和再利用政府信息,必然涉及政府如何进行信息权利管理,如何行使著作权的问题。本文试图通过分析我国政府信息著作权管理的现状和问题,借鉴最新的“开放内容”著作权授权模式及其在英国的应用和实践,为我国政府信息资源开发中的著作权管理提出一点建议。
1 政府信息著作权的法律依据
本文所探讨的政府信息是指排除了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不适用著作权法,尚在著作权保护期内的政府信息。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5条规定:“本法不适用于:(一)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
①对“政府信息”内涵的界定,本文拟采用较为广义的概念本文所指的“政府信息”是指由公共部门基于公共事务职能而产生的信息。信息的制作者包括政府雇员、基于合同或受政府委托的非政府组织以及由公共财政支持的公共事业组织。政府信息的内容包括了法律法规、政策文件、政府报告、气象信息、科学研究数据库、统计数据、空间地理信息以及其他以“公共目的”所生产的信息。这一内涵与目前国际上广泛使用的“公共部门信息”
(PSI)这一概念相衔接。《欧洲公共部门信息获IRNN,利用指令》、OECD2008年《网络经济的未来首尔宣言》和OECD委员会《加强获取和有效利用公共部门信息的建议》都采用了“公共部门信息”这一概念。采用广义的解释,有助于比较和借鉴国外的经验做法,同时也符合政府信息更广泛获取和利用的旨意。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从该条规定来看,除了上述不属于著作权法保护范围内的政府信息外,其他政府信息并未被排除政府著作权。政府著作权的管理也是针对此类政府信息而言。在少量的关于政府著作权的司法审判实践中,也可以观察到,法院承认政府可以拥有著作权,如2007年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将广州标志“五羊雕塑”的著作权判给了广州市政府,确认了政府拥有著作权的合法性。因此,从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来看,我国承认大量的政府信息是受我国版权法保护的。
此外,我国政府近年来颁布施行的一系列旨在推动政府信息资源开发利用的《关于加强信息资源开发利用工作的若干意见》、《关于加强信息资源开发利用工作任务分工的通知》、《2006―2020年国家信息化发展战略》等全国性的规范中也提出了“完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要求。
2 我国政府信息著作权管理现状
笔者于2010年12月期间对中央政府及其各部门和机构的官方网站进行了一次网上调查,范围包括中央政府、国务院组成部门、国务院直属特设机构、国务院直属机构、国务院办事机构、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和国务院部委管理的国家局等共87家单位。其中,有83家政府机构建立了官方网站,占总数的95%;这些机构中,在网站的首页标明版权声明的共有72家,占总数的近87%;余下11家网站没有版权声明。在72家标明版权声明的网站中,38家只简单标注了“版权所有”或“All Rights Reserved”。13家标注了“版权所有,未经许可不得转载”、“未经本网书面授权,请勿转载、摘编或建立镜像,否则视为侵权”等简单的禁止性声明。在剩下的
21家网站中,虽然版权声明的条款有所增加,但内容却五花八门,各不相同:①在著作权的归属方面,有些声明属于该网站,有些则声明属于该网站所属的政府机构;②在著作权许可方面,有些表示再利用政府信息必须获得“书面授权”,有些禁止任何“商业性的使用”,有些禁止建立“镜像”或设置“商业性链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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