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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击错误致人重伤定罪探讨.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8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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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击错误致人重伤定罪探讨
【摘要】对打击错误致人重伤行为的处理原则应采取修正的具体符合说,即结合案件的客观事实综合判断被告人的主观情况。如果被害人对危害行为所侵犯的客体持漠不关心的态度,属于间接故意,应按故意伤害罪处理;而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持根本反对的态度,属于过失,应按过失致人重伤罪处理。
【关键词】打击错误法定符合说具体符合说

基本案情与理论争议
案例一:被告人林某与李某、王某在某饭馆一起吃饭,席间因琐事,林某与李某发生口角,后二人被王某劝开,林某被王某劝出饭馆,但林某仍然在边走边骂,李某出门后听到骂声欲上前殴打林某,王某看到后就回来劝阻李某,林某从路边捡起一块砖头朝李某砸去,结果打中正挡在李某身前劝架的王某头部,致王脑内多发脑挫裂伤,经鉴定为重伤。
案例二:2007年8月27日凌晨1时许,夏某与其同事肖某、胡某寻找唐某(女),至某网吧附近,遇见唐某与男青年赖某、徐某在一起,随即夏某、肖某与赖某发生争执并扭打
,当夏某持刀刺向赖某时,因赖某及时躲闪,刀正好刺中肖某的胸部。经法医鉴定,肖某的伤势属重伤。(该案例选自《人民检察》2008第11期,第35~36页)
关于对象错误与打击错误是否有必要区分的问题。国外或国内的刑法理论对此问题都有争议。早在19世纪,德国刑法理论界对此即产生分歧。其中一派学者认为,对对象错误和打击错误没有必要进行区分;当发生这类错误时,或作为故意犯的既遂,或作为未遂和过失的结合,或根据不同情况,按既遂或未遂处理。另一派学者认为,应该区分对象错误和打击错误,并采取有差异的处理原则。目前,国外和国内的绝大多数学者都主张把对象错误和打击错误区分开来,二者的本质区别是非常明显的,笔者将在下文述及。
关于打击错误情况下对行为人的处理问题。对于超出同一犯罪构成的打击错误的情形如何处理,法学理论争议不大。对于未超出同一犯罪构成的打击错误的情形如何处理,在刑法理论界存在一定的争议。主要有两种观点:具体的符合说与法定的符合说。具体的符合说认为,行为人所认识的事实与实际发生的事实具体地相一致时,才成立故意的既遂犯;法定的符合说认为,行为人所认识的事实与实际发生的事实,只要在犯罪构成范围内是一致的
,就成立故意的既遂犯。我国刑法理论界对具体的符合说与法定的符合说都有学者坚持,司法实践中也未形成明确统一的意见。
评析意见
两个案例中被告人致人重伤的行为都属于打击错误的情形,但是二者是否都构成故意伤害罪,还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二被告人都有故意伤害的主观故意,客观上也都有致人重伤的行为,且都是致攻击目标以外的第三人重伤,表面看来,无论是根据具体的符合说还是根据法定的符合说,二人都应当受到同样的处理,或者二人都构成故意伤害罪的既遂,或者二人都构成故意伤害罪(未遂)和过失致人重伤罪的想象竞合犯。但是,仔细分析二被告人各自的案情,得出上述任一结论都显得过于唐突而违背法律的基本精神。正确的做法是,结合案件证据,澄清案件的具体事实,综合判断行为人的主客观方面的表现,正确分析把握其犯罪构成,进而准确地对其定罪量刑。
我们转换一下角度思考问题,或许可以得出更为合理的结论。判断一个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以及构成何罪,都要从其客观行为和主观方面来综合考量。上述两被告人的行为都直接造成了被害人重伤的后果,判断其是否构成犯罪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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