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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 1.0.1 条 石油库设计必须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的方针政策 , 做到技术
先进 ,经济合理 ,生产安全 ,管理方便 ,确保油品质量 ,减少油品损耗 ,防止
污染环境 ,节约用地和节约能源 。
第 1.0.2 条 本规范适用于石油库新建和扩建工程的设计 。
本规范不适用于下列石油库的设计 :
一、总容量小于 500 立方米的石油库;
二、地下水封式石油库 ;
三、自然洞石油库;
四、使用期限少于 5 年的临时性石油库 。
本规范亦不适用于生产装置内部的储油设施的设计 。
第 1.0.3 条 石油库设计除执行本规范外 , 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
准和规范的要求。
第 1.0.4 条 石油库等级的划分 ,应符合表 l.0.4 的规定。
石油库等级划分 表 l.0.4
第 1.0.5 条 石油库储存油品的火灾危险性分类 ,应符合表 1.0.5 的规
定。
石油库储存油品的火灾危险性分类 表 1.0.5
第 1.0.6 条 石油库内生产性建筑物和构筑物的耐火等级 ,不得低于表
1.0.6 的规定。
石油库内生产性建筑物和构筑物的耐火等级 表 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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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库址选择
第 2.0.1 条 石油库的库址 ,应选在交通方便的地方 。 以铁路运输为主
的石油库 ,应靠近有条件接轨的地方 ;以水运为主的石油库 ,应靠近有条件建
设装卸油品码头的地方 。
第 2.0.2 条 储存原油 、汽油 、煤油 、 柴油等大宗油品的石油库的库址
选择 ,应考虑产 、运、销的关系和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油品运输流向 。
第 2.0.3 条 为城镇服务的商业石油库的库址 , 在符合城镇环境保护与
防火安全要求的条件下 ,应靠近城镇 。
第 2.0.4 条 企业附属石油库的库址选择 , 应结合该企业主体工程统一
考虑 ,并应符合城镇或工业区规划 、环境保护与防火安全的要求 。
第 2.0.5 条 石油库的库址应具备良好的地质条件 ,不得选在有土崩 、
断层 、滑坡 、沼泽 、流沙及泥石流的地区和地下矿藏开采后有可能塌陷的地
区。
人工洞石油库的库址 ,应选在地质构造简单 、岩性均一、石质坚硬与不易
风化的地区,并宜避开断层和密集的破碎带 。
第 2.0.6 条 一、二级石油库的库址,不得选在地震基本烈度九度及以上
的地区 。
第 2.0.7 条 当库址选定在靠近江河 、湖泊或水库的滨水地段时 ,库区场
地的最低设计标高 ,应高于计算最高洪水位 0.5 米。
当有防止石油库受淹的可靠措施 ;且技术经济合理时 ,库址亦可选在低于
计算最高洪水位的地段 。
计算最高洪水位采用的洪水频率 ,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一、二级石油库不应低于 1/50(即五十年一遇 );
二、三、四级石油库不应低于 1/25 即二十五年一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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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0.8 条 石油库的库址 ,应具备满足生产 、消防 、生活所需的水源和
电源的条件 ,还应具备排水的条件 。
第 2.0.9 条 石油库与周围居住区 、工矿企业 、交通线等的安全距离 ,不
得小于表 2.0.9 的规定 。
石油库与周围居住区 、工矿企业 、交通线等的安全距离 (米)
表 2.0.9
注:①序号 1-7 的距离,应从石油库的油罐区算起 , 有防火堤的油罐区应
从防火堤中心线算起 ,无防火堤的地下油罐应从油罐壁算起 。对于装卸区序号
1-7 的距离可减少 50%, 但不得小于 15m。序号 8 的距离应从石油库围墙算
起,装卸区应从建筑物或构筑物算起 。
②对于三、四级石油库,当单罐容量不大于 1000m^3 时,序号 1、2 的距
离可减少 25%;当石油库储存丙 A 类油品或丙 A 丙 B 类油品混存时,序号 1、
2、5 的距离可减少 25%;当仅储存丙 B 类油品时,可不受本表限制, 但上述
折减不得迭加。
③居住区包括石油库的生活区 。四级石油库的生活区可建在石油库行政管
理区内,并不受本表距离的限制 。
④对于电压 35KV 以上的架空电力线路,序号 7 的距离除应满足本表要求
外,且不应小于 30m。
⑤铁路部门的附属石油库与国家铁路线的距离,应按表 铁路机车走
行线的规定执行。
⑥当两个石油库相毗邻建设时,其间的距离可按本规范表 的规定执
行。
⑦甲、乙类油品容量等于或小于 5000m^3、丙类油品容量等于或小于
25000m^3 的企业附属石油库与工矿企业的安全距离或按国家现行《建筑设计防
火规范 》有关规定执行。 第 2.0.10 条 石油库与飞机场的距离,应符合各级
机场对净空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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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总平面布置
第 3.0.1 条 石油库宜分区布置 。石油库的分区及各区内的主要建筑物和
构筑物 ,宜按表 3.0.1 的规定布置 。
石油库的分区及其主要建筑物和构筑物 表 3.0.1
注:①企业附属石油库的分区 ,尚宜结合该企业的总体布置统一考虑 。
②对于三级石油库,库号 2、3 的建筑物和构筑物可合并布置 ;对于四级石
油库,序号 2、3、4 的建筑物和构筑物可合并布置 。
③汽车库、浴室亦可合并布置在辅助生产区 。
④消防车库、机修间、器材库、锅炉房及化验室亦可布置在行政管理区 。
第 3.0.2 条 石油库内的建筑物和构筑物 ,在符合生产使用和安全防火的
要求下,宜合并建造。
第 3.0.3 条 石油库内建筑物、构筑物之间的防火距离 (油罐与油罐之间
的距离除外),不应小于表 3.0.3 的规定。
石油库内建筑物、构筑物之间的防火距离 表 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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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① 序号 1、2、3 的油罐 ,系指储存甲 、 乙类油品立式固定顶油罐的单
罐容量 ,对于浮顶油罐或内浮顶油罐 、 储存丙类油品的立式固定顶油罐 、 容
量大于 50m^3 的卧式油罐,本表距离或减少 25%;容量等于或小于 50m^3 的
卧式油罐,本表距离可减少 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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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建在码头上的油泵房 、消防泵房与装卸油品码头的距离 ,可不受限制 。
③灌油间与高架罐邻近的一侧如无门窗和孔洞时 ,两者之间的距离可不受
限制 。
④密闭式隔油池与建筑物 、构筑物的距离可减少 50%;油罐组内的小型隔
油池与油罐的距离可不受限制 。
⑤四级石油库内各建筑物 、构筑物之间的防火距离 ,除序号 1、2、3 外,
可减少 25%。
⑥序号 1、2、3 的油罐至河(海)岸边的距离不应小于 30m;其它各序号
的建筑物和构筑物 (序号 25 除外)至河(海)岸边的距离不应小于 10m。
⑦仅用于卸车作业且与油品泵库相毗邻的变配电间至铁路作业线的防火距
离宜为 8m。
⑧上述折减不得迭加 。
第 3. 0. 4 条 油罐应集中布置。当地形条件允许时, 油罐宜布置在比卸油
地点低、比灌油地点高的位置,但当油罐地面标高高于邻近居民点 、工业企业
或铁路线时,必须采取加固防火堤等防止库内油品外流的安全防护措施 。
第 3.0.4 条 石油库的地上油罐区 ,宜根据地形条件布置在比装卸区高的
地区 。
第 3.0.5 条 人工洞石油库储油区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
一、油罐室的布置,应最大限度地利用岩石覆盖层的厚度 。油罐室顶部岩
石覆盖层的厚度 ,应满足防护要求 。
二、每条主巷道的出入口 ,不宜少于两处 (尽头式巷道除外);洞口宜选
择在岩石较完整的陡坡上。
三、变配电间、空气压缩机间、发电间等,不应与油罐室布置在同一主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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