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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业行业纳税评估指标体系.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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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行业纳税评估指标体系
旅游行业(以下简称旅游业)分析模型通用限制条件
建立旅游行业指标体系。所谓分行业指标体系,是对该行业进行纳税评估时较为有针对性的分析模型的汇总集合。旅游行业指标体系应按分税种、分地区的方式建立,对于旅游行业,所含的税种至少应有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城建税等税(费)种(有些税(费)种目前没有分析模型,也要预留接口)。
分行业分析模型计算行业均值时,其取数范围应为设区市。计算行业均值时对分母为零的纳税人数据不予采用。在疑点问题提示中应显示市级行业均值,在相应查询功能模块中应能查询到省级、市级行业均值。
测算分析模型峰值一般采用“标准差”方法(主要针对变动率指标、变动系数指标和均值指标):
“样本标准差”计算公式为:
“总体标准差”计算公式为:
均值分析模型(横向比较分析模型)与变动率、变动系数分析模型(纵向比较分析模型)峰值一般采用“行业均值加减一倍标准差”或“行业均值加减两倍标准差”或“自定义峰值”三种方式之一(三者只能事先选择一种);比率分析模型和配比分析模型(勾稽类分析模型)峰值一般采用“自定义”峰值方式。
可列为待评估对象纳税人前提条件:开业或停业的私营以上旅游业行业纳税人(swdjblx_dm in ('0','B')、nsrzt_dm in ('21','30')、djzclx_dm<>('175' '410' '420' '600' '700'));计算单个纳税人某一分析模型评估数据时,分母为零,不再继续计算,针对该分析模型不再将该纳税人列为待评估对象。
旅游企业分税种分析模型
◆行业通用分析模型
单户总体税负与行业总体税负差异
①单户总体税负(A)= 单个纳税人各税种申报应纳税额合计/[营业(主营业务)收入+(预收(账款)款项期末-预收(账款)款项期初)]×100%
行业总体税负(B)=(行业纳税人各税种申报应纳税额合计/[行业纳税人营业(主营业务)收入+(行业纳税人预收(账款)款项期末-行业纳税人预收(账款)款项期初)]×100%
②数据来源:各税种申报应纳税额合计来源于征收信息表(sb_zsxx)中税额(se)合计;营业(主营业务)收入合计来源于企业年度利润表中营业收入(新表)或主营业务收入(旧表)期末累计数,预收(账款)款项期末数、年初数来源于企业年度资产负债表中预收款项(新表)或预收账款(旧表)的期末数、年初数。
③条件限制:各税种申报应纳税额合计来源于征收信息表中税额合计,税款产生方式不为汇总缴款的;计算行业均值时,企业所得税不在地税申报缴纳的企业数据不参与计算;对于单个纳税人而言,不在地税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不列为待评估对象。调帐类型为“未被调帐的税款”或“调帐后产生的新税款”,税款产生方式不为汇总缴款的。
④分析标准:单户总体税负高于(行业总体税负+标准差)或低于(行业总体税负-标准差)为非正常。
一年内连续两个征期全零申报的纳税人
营业收入变动率
①计算公式:营业或主营业务收入变动率=(本期营业或主营业务收入-基期营业或主营业务收入)÷基期营业或主营业务收入×100%
②数据来源:旧表,主营业务收入来源于企业年度决算利润表中的主营业务收入,基期是指去年同期主营业务收入;新表,营业收入来源企业年度决算利润表中的营业收入,基期是指去年同期营业收入。
③条件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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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7-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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