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虐待被监管人员罪论文
.. 内容摘要:被监管人是社会上一个特殊的群体,对被监管人依法实施监管是我国司法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国家法律保护被监管人的人格不受侮辱,其人身安全、合法财产和辩护、申诉、控告、检举及其他未被依法剥夺或者限制的权利不受侵犯。任何对被监管人进行殴打或者体罚虐待行为,都是对被监督人的人身权利和国家监管机关的正常活动的侵犯,是为法律所禁止的。依法惩治殴打或者体罚虐待被监管人的行为,对于维护正常的监管秩序,保护被监管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监管工作法制化、人道化、文明化具有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虐待: 被监管人员: 犯罪。
被监管人是社会上一个特殊的群体..,对被监管人依法实施监管是我国司法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我国监管机构一贯坚持惩罚与改造相结合、教育和劳动相结合的原则,努力通过教育改造和劳动锻炼,把违法犯罪的被监管人改造成为遵纪守法的公民。国家法律保护被监管人的人格不受侮辱,其人身安全、合法财产和辩护、申诉、控告、检举及其他未被依法剥夺或者限制的权利不受侵犯。任何对被监管人进行殴打或者体罚虐待行为,都是对被监管人的人身权利和国家监管机关的正常活动的侵犯,是为法律所禁止的。依法惩治殴打或者体罚虐待被监管人的行为,对于维护正常的监管秩序,保护被监管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监管工作法制化、人道化、文明化具有重要的意义。本文试对实践中经常遇到的有关虐待被监管人罪的几个问题加以探讨。
一、关于虐待被监管人罪的主体问题
根据刑法第248条的规定,虐待被监管人罪,是指监狱、拘留所、看守所等监管机构的监管人员对被监管人进行殴打或者体罚虐待,情节严重的行为。本罪属于特殊主体的犯罪,只有国家监管机构的监管人员才能构成本罪,其他人员除了与监管人员共同犯罪外,不能构成本罪。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监管机构”包括监狱、拘留所、看守所、拘役所、劳教所等。其中,监狱是专门关押罪犯的场所,是国家的刑罚执行机关。被判处死缓、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在监狱内执行刑罚。拘留所是依法将特定的人在短期内拘禁并留置的场所,监管对象包括被刑事拘留、司法拘留(民事拘留)、治安拘留(行政拘留)的人员。看守所是羁押依法被逮捕、刑事拘留的未决犯及被判处有期徒刑剩余刑期在1年以下的罪犯的场所。拘役所是对被法院依法判处拘役的罪犯实行惩罚和改造的专门场所。劳教所是劳动教养管理所的简称,是对被收容劳动教养的人实行强制性教育改造的专门机构。“监管人员”,是指在监管机构中行使监管职责的工作人员以及执行押解人犯职责的工作人员。除了这些人员外,实践中,还有一些人员的职责与监管人员的职责比较相近,或者实际行使着监管职责,对这些人员能否构成虐待被监管人罪的问题,各方面存在意见分歧,有必要逐一加以研究。
(一)武装警察是否属于虐待被监管人罪的主体
对于在监管场所担负警戒任务的武装警察人员能否构成虐待被监管人罪的问题,实践中有不同观点。一种意见认为,武装警察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理由是:武装警察在监管场所执行的警戒工作与监管工作是密切联系的,武装警察和监管人员的共同任务都是维护监管场所的秩序。对武装警察对被监管人进行殴打或者体罚虐待,情节严重的行为,应以虐待被监管人罪定罪处罚。另一种意见则认为,武装警察不能构成虐待被监管人罪。因为武装警察只承担安全警戒任务及其他护卫任务,对被监管人员的监管工作,是由监管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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