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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律师收费缴税宣传资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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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列表 文档介绍
附:律师事务所个人所得税相关宣传辅导材料
第一部分问题解答
1、独资和合伙性质的律师事务所如何计征个人所得税?
律师个人出资兴办的独资和合伙性质的律师事务所,以每个投资者或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以律师事务所每一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作为出资律师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按照“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应纳税额= 应纳税所得额× 适用税率- 速算扣除数。
2、律师事务所投资者或合伙人应纳税所得额如何确定?
个人独资律师事务所的投资者,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为应纳税所得额;合伙制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按照事务所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合伙人出资比例(或合伙协议事先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各合伙人的应纳税所得额,合伙协议没有约定分配比例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合伙人数量平均计算每个合伙人的应纳税所得额。
实行查帐征税方式的:
应纳税所得额= 收入总额–成本、费用及损失
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方式的:
应纳税所得额= 收入总额×应税所得率
3、律师事务所投资者或合伙人的费用扣除标准是多少?
律师事务所投资者或合伙人的费用扣除标准,参照工资薪金项目的费用扣除标准确定,即每人每月为3500元,全年为42000元。投资者或合伙人的工资薪金不得在税前扣除。
4、律师事务所向其从业人员实际支付的工资、薪金支出,是否允许在税前扣除?
律师事务所向其从业人员实际支付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允许在税前据实扣除。
5、律师事务所投资者或合伙人及其家庭发生的生活费用,是否允许在税前扣除?
律师事务所投资者或合伙人及其家庭发生的生活费用不允许在税前扣除。投资者及其家庭发生的生活费用与企业生产经营费用混合在一起,并且难以划分的,全部视为投资者个人及其家庭发生的生活费用,不允许在税前扣除。
6、律师事务所以企业资金为投资者个人或其家庭成员支付与生产经营无关的消费性支出及购买汽车、住房等财产性支出
,如何计征个人所得税?
律师事务所以企业资金为投资者个人或其家庭成员支付与生产经营无关的消费性支出及购买汽车、住房等财产性支出,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利润分配,并入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征个人所得税。企业的上述支出不允许在所得税前扣除。
7、律师事务所和投资者及其家庭生活共同的固定资产,难以划分的,在计提折旧费时如何处理?
律师事务所和投资者及其家庭生活共同的固定资产,难以划分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企业的生产经营类型、规模等具体情况,核准在税前扣除的折旧费用数额或比例。
8、律师事务所实际发生的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费如何在税前扣除?
律师事务所实际发生的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费,分别在工资薪金总额的2%、14%、%的标准内据实扣除。
9、律师事务所发生的广告和业务宣传费用,如何在税前扣除?
律师事务所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广告和业务宣传费用,不超过当年营业收入15%的部分,可据实扣除; 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10、律师事务所发生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如何在税前扣除?
律师事务所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与其经营业务直接相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营业收入额的5‰。
11、律师事务所计提的各种准备金是否允许扣除?
律师事务所计提的各种准备金不得扣除。
12、律师事务所按规定缴纳的律师执业责任保险费、律师协会会费是否允许扣除?
律师事务所按规定缴纳的律师执业责任保险、律师协会会费按实际发生数扣除。
13、律师事务所按规定缴纳的各项税金是否允许扣除?
律师事务所按规定缴纳的消费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以及教育附加,准予扣除。
14、律师事务所支付给雇员的所得如何计征个人所得税?
律师事务所支付给雇员(包括律师及行政辅助人员,但不包括律师事务所的投资者)的所得,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适用3%-45%的七级超额累进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应纳税额= 应纳税所得额× 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15、雇员律师与事务所按规定比例对收入分成,如何计征个人所得税?
作为律师事务所雇员的律师与律师事务所按规定比例对收入分成,律师事务所不负担律师办理案件支出的费用(如交通费、资料费、通讯费及聘请人员等费用),雇员律师当月取得的分成收入,可在扣除办理案件支出的费用后(办案费用的扣除标准,由省级地方税务局在律师当月分成收入的30%比例内确定,我市此比例为30%),余额与律师事务所发给的工资合并,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若雇员律师的办案费用或其他个人费用在事务所报销的,则不得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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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7-11-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