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超限检测站管理办法.doc山东省超限检测站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全省超限检测站管理,保障违法超限运输治理工作依法有效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山东省公路路政条例》和《公路超限检测站管理办法》、《山东省治理超限和超载运输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超限检测站,是指为保障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在公路上设立的对车辆实施检测和检查,认定、查处和纠正违法行为的行政执法机构和重要的公路安全设施。
第三条省交通运输厅主管全省超限检测站的监督管理工作,并负责公路超限检测站设置的审核和报批等工作。
县级以上交通运输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超限检测站的监督管理工作,并与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超限检测站管理主体,分工负责超限检测站具体建设、维护和机构编制报批工作。
超限检测站的运行、执法等具体监督管理工作,根据管理主体由交通运输监察机构、公路管理机构分工负责。
第四条超限检测站实行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具体执法范围根据其管理机构职责确定,并可根据需要与公安等部门实施联合执法。
第五条超限检测站的全称按照“超限检测站所在地名称(XX高速公路XX界)+超限检测站”的形式统一命名,其颜色、标识、专用提示标志等外观要求应当符合《公路超限检测站管理办法》等规定。
第六条超限检测站机构编制事项由交通运输部门、公路管理机构商机构编制管理部门确定。Ⅰ类超限检测站配备执法人员不少于40名,Ⅱ类超限检测站配备执法人员不少于30名。
第七条超限检测站应当规划在高速公路、国省道的省界入口、重要桥梁入口处、重要货物集散地、货运站的主要出入路段、多条国道或者省道的交汇点、货物运输的主通道等公路网的重要路段和节点。各市交通运输部门应当组织法制机构、交通运输监察机构、公路管理管理机构等,在统筹考虑交通流量、流向、土地征用、站点间距等因素的基础上制定初步设置意见,连同论证报告报省交通运输厅审核后报省政府批准。有条件的,可由各市人民政府报省政府批准。
第八条超限检测站经省政府批准设置后一年内完成规范化建设,并由负责建设、管理和使用的主体会同有关单位验收,验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逾期未建成的超限检测站,有关单位应向省交通运输厅作出书面报告,提出整改意见。
第九条超限检测站的建设按照《山东省公路超限超载检测站建设指南》等技术规范要求,还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以港湾式的建设方式为主,并在适当位置设置减速带,设置在重要桥梁入口、依托收费站或者由收费站改建的超限检测站,可以在主线采用全截面岗亭式建设方案;因客观条件限制,确需远离公路主线建设的,应当修建连接公路主线与检测站区的辅道;在高速公路省界设立超限检测站,根据需要采取货物运输车辆和其他车辆分道行驶等措施。
(二)统筹考虑公路网运行监测、公路突发事件应急物资储备等因素,充分利用公路沿线现有设施、设备、人力、信息等资源,增强检测站的综合功能,降低运行成本。
第十条建设超限检测站,应当根据车辆超限检测的需要,合理设置下列功能区域及设施:
(一)检测、卸载、仓库、停车、违章处理等车辆超限执法基本功能区;
(二)设置站区出入口辅道、交通安全、交通导流、视频监控、网络通讯、安全设施、照明和其他车辆超限检测辅助设施,规范标志标牌设置;
(三)必要的联合执法场所(警务室)、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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