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抚养费征收政务服务事项内容信息表
事项编码
35058300XM-ZS-0001
事项分类
行政征收
事项名称
社会抚养费征收
行使依据
《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三款:社会抚养费由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征收。
《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2002第357号国务院令)第三条第一款:不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的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
办理主体
溪美街道办事处(受南安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委托)
受理条件
政策外生育对象受南安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委托
收费依据和标准
按《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征收
法定期限
60天
承诺期限
60天
办理部门
溪美街道计生办
办理地点
溪美街道计生办二楼
联系电话
0595-86382073
权力运行流程图
见附件
服务表格
无
常见问题解答
略
监督电话
0595-86397085
在线办理链接
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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