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摘录)
(1979年07月0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1997年03月14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修改
第二篇分则
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第六节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
第三百三十八条违反国家规定,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危险废物,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三百四十二条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改作他用,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毁坏的, 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三百四十六条单位犯本节是第三百三十八条至第三百四十五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http://news./zhengqing/2001-1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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