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货公司参与股票期权
业务指南
上海证券交易所
2015年1月
目录
说明及声明 4
第一章总体要求 4
一、组织架构和职责分工 5
二、岗位设置 6
三、制度与流程 7
四、技术系统 8
五、交易单元 8
第二章股票期权经纪业务申请 8
一、申请本所网站数字证书 9
二、申请股票期权交易参与人 10
三、交易单元预约与新设 11
四、结算路径与交易开通 12
五、股票期权结算路径与交易权限开通 12
第三章投资者适当性管理 13
一、投资者适当性要求 13
二、综合评估 15
三、期权投资者知识测试 15
四、投资者分级管理 16
五、投资者适当性评估的动态持续管理 17
六、客户档案资料管理 19
七、本所持续监督管理 19
第四章账户管理 19
一、账户体系 19
二、账户开立与管理 22
第五章额度管理 23
一、持仓限额管理 23
二、客户限购额度管理 25
第六章交易信息及提醒 26
一、交易信息内容 26
二、信息公告与提醒 26
第七章协议行权 28
一、协议行权策略 28
二、协议行权注意事项 29
第八章客户资金划转与结算 30
一、资金划转 30
二、日常交易清算 30
三、清算后数据对账 31
四、日常交易交收 32
第九章标的证券监管与保证金监控 32
一、标的证券监管 32
二、保证金监控 33
第十章投资者教育与客户投诉处理 33
一、投资者教育 33
二、客户投诉处理 34
第十一章股票期权介绍业务 36
一、基本要求 37
二、介绍业务协议 37
三、介绍业务规则 38
附件一:期货公司股票期权经纪业务人员情况表 40
附件二:股票期权投资者适当性综合评估方法及评估样表 41
附件三: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期权经纪业务申请流程图 45
附件四:中间介绍业务协议范本 46
说明及声明
为规范期货公司参与股票期权业务,防范业务风险,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期权试点交易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中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股票期权试点风险控制管理办法》、《中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期权试点结算规则》等规则,制定本指南,供期货公司参考。
期货公司与客户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以其与客户签订的期权经纪合同的具体约定为准,并应当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及中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发布的业务规则的规定。
本指南旨在为期货公司参与股票期权业务提供参考和指导,如有内容与本所股票期权业务规则不一致,以本所股票期权业务规则为准。本指南不能作为或者代替期货公司参与股票期权业务的具体制度,亦不应当作为判断或处理相关纠纷的依据。本所及中国结算不对期货公司根据本指南而自行制定的风险管理制度及其具体实施作出担保,亦不就此承担法律或者经济责任。
本指南主要针对以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作为合约标的的期权合约(以下简称ETF期权)业务而制定。本所将根据股票期权交易的进展情况,对本指南进行持续更新和调整。
第一章总体要求
期货公司应当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中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
“中国结算”)股票期权业务相关规则,制定股票期权经纪业务交易、结算、风险控制等业务规则。期货公司应当合理设置期权业务的组织架构,组织架构和相关岗位的设置须考虑到期权业务和相关现货业务方面的隔离,明确期权经纪业务部门和各相关部门、分支机构的职责分工,并恰当安排股票期权业务相关岗位、配备相关人员。
一、组织架构和职责分工
(一)公司总部
股票期权经纪业务由公司总部统一集中管理。公司总部需要指定负责股票期权经纪业务的部门(一级或二级部门),部门职责可包括但不限于股票期权经纪业务制度与流程制定、业务统筹规划以及与股票期权业务密切相关的运营管理、风险管理、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客户关系管理、投资者教育等,并对分支机构开展股票期权业务进行管理和持续督导。公司总部应设立独立的证券经纪业务部门(一级或二级部门)专门从事股票期权相关现货业务。
公司总部其他相关部门应承担与股票期权经纪业务相关的职责,包括但不限于合规管理、风险控制、资金清算、技术系统的开发与维护等。
期货公司从事股票期权经纪业务的,应当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隔离制度,防止敏感信息的不当流动和使用,严格防范损害客户利益。
(二)分支机构
分支机构应在公司授权范围内规范开展股票期权经纪业务,负责本分支机构投资者期权和证券相关账户开立与日常管理、信息收集、投资者教育、投诉处理等工作,并协助总部落实本分支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档案管理、风险管理等工作。
二、岗位设置
期货公司应当恰当安排股票期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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