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的特殊教育立法
北京师范大学特殊教育系
北京师范大学特殊教育研究中心
肖非
开场白
从世界各国的情况看,总体而言,各国残疾人的受教育权利长期收到忽视。
虽然表面上社会多承认这样一个理念,即残疾人与其他人一样应享受同等的入学保护,但事实上,人们却以各种各样的理由搪塞。
残疾儿童的父母因此而承受巨大的压力,不得不多方奔走,寻觅可以接受自己孩子受教育的场所。甚至要自己亲自操刀,自己办学。
开场白
在这种情况下,美国在20世纪70年代以后,借助于特殊教育立法以及各级法院的判决,迫使负责教育事务的各州政府与地方政府正视并彻底维护残疾学生的入学权利。
然而,即使如此,在几十年漫长的改革中,仍然出现了很多争议,甚至违法行为!
比如:什么是真正的“零拒绝”,什么是“免费的、合适的教育”,都曾引起过学校、家长和学生之间巨大的冲突。
讲座内容
一、几个重要概念
二、美国特殊教育立法溯源
三、IDEA
四、启示
几个重要的概念
制定法与判例法
联邦特殊教育立法
修正案
联邦资助
IDEA
制定法与判例法
美国属于英美法体系,其教育法也具有英美法系的特点,由形式不同、来源不一的法律集合而成,其中主要包括制定法和判例法两类。
制定法与判例法
制定法亦称议会法令,是指国家立法机关按照立法程序,用条文形式定下来,并经公布实施的法律和法规。在美国,制定法还包括制宪会议制定的宪法和宪法修正案。美国的教育法中有一部分属于这种制定法,比如94-142公法及其历次修订法案。
制定法与判例法
判例法(case law)又称为法官法(judge-made law),是一种出自司法部门或法官之手的法律。根据美国《学校法百科全书》的解释,判例法“不是源于立法机构的陈述性法规、法律,而是产生于法院司法系统根据宪法及有关法规条款进行裁决后,形成的一种约定俗成的惯例性原则”。如1954年的布朗诉托皮卡教育委员会案就是美国历史上非常著名而且影响深远的判例法之一。
联邦特殊教育立法
立法(legislation)是指“国家权力机关按照一定程序制定或修改法律”。立法制度的核心条件是“立法主体、立法主体的权限和立法程序”。对美国联邦特殊教育立法的界定也从这三个方面展开。
联邦特殊教育立法
特殊教育的立法主体:主要由国会所组成的参议员、众议员和州议会构成两级机关,它们是联邦特殊教育的专门立法主体和唯一的立法机关。
特殊教育立法主体的权限:主要包括依法享有立法权的机关、个人和法官等主体行使特殊教育立法界限,它们利用法律赋予的权力可以、应该达到以及不可超越的特殊教育立法界限。
特殊教育立法程序:立法程序(legislative procedure/legislative process)是指享有立法权的机关或个人在制定、认可、修改、补充和废止法律的活动中,所遵循的法定步骤及其相应的方法。
美国的特殊教育立法 来自淘豆网m.daumloan.com转载请标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