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强制文书标准
(试行)
第一部分 基本标准
一、行政强制措施实施主体合法
(一)行政强制措施应当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
(二)行政强制措施应当由法律、行政法规授权的组织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
(三)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可以实施法律、法规规定的与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
行政强制措施应当由行政机关具备资格的行政执法人员实施。
二、行政强制措施实施程序合法
(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一般程序
,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在二十四小时内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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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
、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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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
、法规规定的其他程序。
(二)实施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程序
。在紧急情况下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在返回行政机关后,立即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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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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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
、地点和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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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实施查封、扣押程序
,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在二十四小时内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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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
、扣押决定书和清单,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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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押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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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
、法规规定的其他程序。
查封扣押期限符合法律规定,需延长的,应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并书面告知当事人;需检验、检测、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应书面告知当事人。
(四)实施冻结存款、汇款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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冻结期限符合法律规定,需延长的,应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并书面告知当事人。
三、行政强制执行的主体合法
(一)行政强制执行应当由法律规定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执行。
(二)行政强制执行应当由法律授权的组织在法定授权范围内执行。
四、行政强制执行程序合法
(一)行政机关自行强制执行的一般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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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催告期间,对有证据证明有转移或者隐匿财物迹象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立即强制执行决定。
(二)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的程序
,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
,又不拆除的,书面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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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金钱给付义务的强制执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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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押的财物或划拨存款、汇款的决定并送达当事人或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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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执行前需要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按查封、扣押程序或冻结存款、汇款程序执行。
(四)代履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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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催告当事人履行,当事人履行的,停止代履行;
,作出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派员到场监督;
代履行完毕,行政机关到场监督的工作人员、代履行人和当事人或者见证人应当在执行文书上签名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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