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份普法学习.doc4月份普法学习
信访法规政策普及
普法依据:
全国及市、区、局“六五”普法规划都明确提出:学习宣传信访、投诉、调解、仲裁、诉讼等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化解矛盾纠纷,引导教育主体依法按程序表达利益诉求,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二、信访法规政策依据
1、宪法第41条
2、《信访条例》,国务院2005年修订
3、《教育信访工作规定》,教育部(2007年修订)
4、《天津市信访工作若干规定》,市人大常委会2005年修订
5、《关于创新群众工作方法解决信访突出问题的意见》2014年2月25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发文
三、信访权利的产生
《宪法》第4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
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1995年颁布、2005年修订的《信访条例》第2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依法由有关行政机关处理。
四、信访人的权利义务:
依据《信访条例》及有关规定,
(一)信访人的权利有:
1、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提出批评和建议;
2、检举、揭发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
3、控告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
4、信访人可以在公布的接待日和接待地点向有关行政机关负责人当面反映信访事项;
5、信访人可以持行政机关出具的投诉请求受理凭证到当地人名政府的信访工作机构或者有关部门的接待场所查询其所提出的投诉请求的办理情况;
6、信访人对相关组织或人员的职务行为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不服相关组织、人员的职务行为,可以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信访事项;
7、信访人有接收书面答复的权利。信访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请求原办理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复查。信访人对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向复查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请求复核;
8、信访人的检举、揭发材料、揭发人员或者单位可以要求保密。
9、法律、法规赋予的其他权利。
(二)信访人的义务:
1、信访人提出的信访事项,一般应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等书面形式,信访人提出投诉请求的,还应当载明信访人的姓名、住址和请求、事实、理由;
2、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应当到有关机关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
3、信访人提出的信访事项,应该客观真实,对其所提供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4、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信访人必须正确行使信访权利,履行应尽的义务。
五、信访受理范围:
《信访条例》第14条规范了公民行使信访权利指向的对象包括:①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②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③提供公共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④社会团体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中由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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